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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征地补偿新标准维护各方利益平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 04:03 第一财经日报

  陆志明

  8月12日,国土资源部就有关各地加快制定和公布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提问的内容涵盖了新标准——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含义、实施目的、实施原则、具体实施措施以及与原有标准的衔接等一系列问题。

  国土资源部此次推行新标准的用意在于:更为公平合理地解决征地过程中,农民的利益保护问题;同时采用更为实际有效、更具操作性的方式平衡农民、用地单位和政府三方的利益之争。新标准效果如何现在还很难预测,我们希望通过对新标准的利弊分析,预测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

  从回答记者的提问中我们可以看到:出于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考虑,新标准以统一年产值为主要依据。同时统一年产值标准综合考虑了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是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从产值形成的角度来看,这一新标准明显优于旧式的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费用的方法。

  但是从维护农民长远利益,防止失地农民“务农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状况发生的角度来看,从商业性土地使用权转让按市场等价交换原则的角度出发,上述统一年产值标准尚存在诸多缺陷。因此国土资源部又引入了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农民的长远利益,综合了现期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但它依然没有完全从市场的角度出发,体现农民将来的利益变化,忽略了农民今后利用土地调整产品结构、拓展经营思路、实现土地增值的机会和收益。同时,在对农民长远利益保障的问题上,也只是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作为参照,这实际上是把失去土地的农民作为城市失业人口来对待,更不用说农民以部分土地经营权入股分红的可能性。此外,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在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状况,这实际上反而造成区域土地经营权价格的分割,同时也带来许多操作上的不便。

  要想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更多地从市场的角度出发,考虑农民土地产权和市场交易主体的地位,这一点在土地经营权转让基本以商业性为主的今天尤为重要。新标准提出了公开听证作为四大指导原则之一,但是仅有被动的听证是不够的,农民要想彻底改变自身的弱势地位,必须积极主动地投身到价格谈判中去。不妨以国土资源部规定的作为最低标准,在不违反现行政策的前提下,集体与用地单位进行谈判协商,共同决定转让价格,而国家则更多地监督谈判的公平合理性,同时准确地对外部效应进行评估。

  在考虑农民长远利益方面,国家也应积极实施保障制度的改革,可以考虑从土地转让中抽取一定的比例,建立土地保障基金,这部分基金用于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

  总之,维护农民、用地单位和政府三方的关系平衡,消除在征地过程中因暗箱交易而转化为商家的投资暴利、因土地资源的“双轨制”造成农民损失的现象,这对中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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