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征地背后的公共利益需要立法者探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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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 21:1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12日电 (记者 杨维汉) “拆迁”“征地”这些词语对于老百姓来说,已经耳熟能详。但被拆迁征地人的利益如何补偿,引起了物权法草案立法者的高度关注。草案贯彻2003年修改宪法的“以人为本”原则,制定了补偿的相应条款。可如果拆迁、征地的理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公共利益”到底是啥?需要立法者仔细探究。 [生活案例]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首批严重土地违法案件显示:2003年3月,为建
周至县副县长参加了会议并组织了实施。拆迁村民住宅76户,清理土地511.2亩,其中耕地309.2亩。周至县政府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政府有关领导对非法占地行为负直接责任,并受到相应处理。 [草案摘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 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记者点评]拆迁、征地直接涉及到公民权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许多群众认为,目前草案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贯彻了宪法精神,与民法通则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也有人说,草案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含义,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认为写得“太简单了”。 政府机关动用公共权力进行拆迁、征地,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人建议,应明确“公共利益”“妥善安置”等含义,增加有关规定,以保证被征收、征用人得到安置的条件不低于安置前,同时明确政府在拆迁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专家认为对“公共利益”要严格限定,只能局限在公用性的、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事务,应当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比如,道路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 市场经济发展后,公共利益是多元化的,不同的利益者会从各自的利益角度出发。因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应成为“大口袋”。什么是公共利益,谁来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通过何种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界定,政府机关行使征地、拆迁的公权力界限在哪里,都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考题”。(完)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