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之:公共利益如何认定 警惕造成合法伤害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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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 09:48 南方日报 | |||||||||
迅之 “公共利益”是一个在近年来极度张扬的词汇,在诸多关于土地、私产等纷争中,我们常能发现以它为理由的说辞。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既冠冕堂皇,又隐约透着不容置疑的味道。
公共利益本身自然是毫无过错的。即使有“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古老谚语,在国外,也几乎从不例外地在法律中有关于公共利益的相关条款。不过,由于“公共利益”的宽泛性,极易招致与个人权利和私人权益的冲突,甚至导致政治学意义上的“多数人的暴政”,也就是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正当权益的侵犯。因此,多数国家在对待“公共利益”问题上是慎之又慎,在法律细节和具体政策上进行了严格限定。 近日,物权法草案在征求公众意见中,“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为讨论中最为热烈的话题。作为市场经济的前沿地带,广东省人大首次召开了草案公众讨论会,多位与会专家表示,草案对“公共利益”缺少严格的界定,会产生不同解释甚至被滥用(见本报昨日报道)。比如草案第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而究竟什么才是公共利益,草案并没有给出说明。 换句话而言,公共利益的解释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并且只要达致一定行政级别,公权力就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对土地和私产的征收、征用。问题在于即便征收、征用的出发点完全是商业利益,地方政府亦有权认定为公共利益,而对于此认定行为的制约仅能靠所谓的“良心裁判权”,也就是选择如何认定并无多大约束力,实质上就赋予了公权力对于私权力的“合法伤害权”。 在市场经济形态中,如果公权与私权之间不能形成均势,公权强,私权弱,公权就会产生以权力牟取利益的冲动。这种利益的表现形式既可能是官员或商人的私利,也可能是以政绩或企业业绩为代表的集团利益。需要注意的是,经过这么多年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中已经或正在形成一批既得利益者集团和将得利益者集团。这些集团完全可能通过对公权力的赎买,使公权力“犬儒化”,从而进入“合谋”状态,并在合法状态下盗用“公共利益”之名,行获取“商业利益”之实。 如果资本集团和公权力的利益诉求一致,显而易见,公共利益就必然落入“画饼”的窘境,公共利益也就顺理成章堕落成集团利益。那么,物权法就可能衍变成一个起不到保护私人物权作用的恶法,沦落为某些集团利益的保护神。这与法律本身设置的原意早已是南辕北辙。幸而,草案的公开给予了公众充分讨论的机会,民意泱泱,大家逐渐认识到,只有对“公共利益”等进行严格细致的限定,划出公权力行使的边界,法才可能成之为“善法”。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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