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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遭尴尬悖论 起征点可定动态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 11:09 经济视点报

  □本报评论员

  “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此句用于形容时下的个税改革现状,可谓再妥帖不过了。

  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该草案在经过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至此,备受瞩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终于迈出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步。

  回顾过往,个税改革之争由来已久。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9月颁布施行的,按照当时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20多年前的标准依然作为现在的起征点,显然已经脱离实际,由此导致的个税征收上的“贫富倒挂”现象更是遭人诟病。但直到2003年12月,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个税改革才被正式提上日程。

  然而,尽管此次个税改革将提高个税的起征点,新个税法也有望于年内正式出台实施,但此前很多地方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已经上调了个税起征点。其中,广州、深圳提高到1600元,上海1400元,北京1200元。

  但此举也引起了诸多争议。从法律角度说,擅自提高个税起征点的确有悖于法律,破坏了法律的刚性,但其在现实生活中却是合乎情理的,相反800元的起征点倒引起了人们对法律的质疑。这就产生了一个尴尬的悖论——如果它没有被认真执行,会维护公众的利益;如果它被认真地执行,反而会在人们心中造成不公平感。面对各地直接或变相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做法,有关部门却选择了沉默。沉默即意味着默许,意味着对擅自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认可。

  因此,既然需要上调个税起征点,那么就应及时赋予其以法律的意义,避免类似的尴尬。但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需要付出相当的成本,且过于频繁的修正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试想,既然25年前制定的800元的起征点需要修正,那么如今上调后的1200元抑或是1500元即便是更高的起征点标准,谁又能保证若干年后,我们不会面临同样的困境?在近乎一边倒的质疑中,800元的起征点尚且能维持25年之久,那么,修正后的起征点要进行再修正,其难度亦不难理解。

  既然如此,倒不如考虑在此次的个税改革中,不直接确定起征点的具体数额,只赋予个税起征点修正的依据或办法。例如,将个税起征点确定为一个动态的标准,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影响居民购买力的因素相挂钩,由全国人大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每隔一定时间,如半年或一年乃至更长时间,根据相关权威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及时修正个税起征点。

  如此,个税起征点既能及时反映购买力水平,成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达到个税调节个人收入、平衡社会财富、增进社会公平的初衷,又能避免频繁修正法律的不便,更能避免出现顺乎民意得到“默许”却又违背法律规定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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