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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定失灵的不良资产市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 11:15 《会计师》杂志

  “审计风暴”再度刮起,暴露出的问题仍然触目惊心,“医院内幕”、“高校乱收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违规操作及财务混乱”、“中央直属38个部门预算编制不真实及财政资金违规挪用”等一系列问题,无不暴露出诸多体制及财务上的漏洞。

  文/葛丰

  6月28日,审计署向全国人大提交的2004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在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5544亿元进行抽查后发现,资产管理公司存在违规剥离和收纳、低价处置、内部治理缺陷等三大问题,共查出各类违规、管理不规范问题和案件线索金额合计715.49亿元,占审计抽查金额的13%。

  中国银监会迅速对此做出了回应。除了就统计口径以及账面价值自耗等问题作出说明外,银监会还就资产管理公司设想中的制度转型提供了意见,并表示从日常监管的角度,正在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场检查手册》。

  由于上述文件尚在拟订中,具体内容并未披露,不过,笔者的认为却是,在根本性的变革并不存在的前提下,上述法规的出台除了提供一些技术上的修补外,很难跳出中国历次金融企业改革难以避免的制度陷阱,并最终走向不了了之的结局。

  专就行政力量介入市场活动以图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在其《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一文中指出,通过政府规制、产权界定和信息披露立法解决相应的市场失灵,实际情况并不总是很理想。这是因为,一方面政府活动同样具有造成市场失灵的不完善信息等问题,也许这些问题在政府活动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另一方面,政府还有缺乏激励等行政部门特有的问题。而斯坦福大学教授青木昌彦则认为,“内部人控制是转轨过程中所固有的一种潜在可能现象。”

  当然,就严格的逻辑意义而言,上述学者对于一般现象的归纳未必能够反推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必定效率低下、管制松弛的结论。即使是国家审计署的报告,也只能说明一定时段内资产管理公司暴露的问题,并不必然导向关乎未来的论断。

  然而依据资产管理公司所存在的约束条件进行的分析并不能够提供乐观的预期。因为竞争市场本身是有效率的这一结论暗含了一些重要的假设,包括:一、存在足够多的市场;二、市场中的交易者完全按照竞争原则来行动,即每个人都是价格的接受者;三、均衡的确存在。

  抛开先天不足以及后天改革滞后等问题不谈,资产管理公司在审计中被发现的问题归根结底暴露出这样一组矛盾,即,一方面,依据上述“市场成功”的假设,很显然,在这样一个高度管制的市场中,所谓完全竞争以及均衡状态是不存在的;但在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严重缺失,资产管理公司所收购不良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不具备实际意义,为此,其实际价格发现的职能又被无奈地赋予了不完全的市场。这种情况下,所谓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争论很容易进入一种漫无边际的伪命题状态,因为无从获知合理的参照系究竟在哪里。事实上,也正是因为这种充满不可知因素的情况,美国《商业周刊》将购买中国不良资产称为“只有勇士或者笨蛋才会做的事”。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产物,一定程度而言,所谓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在很长时间内只是起到簿记作用而已。按照通常的认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是在明晰的产权边界的基础上,由所有者选择和监督代理人,同时使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尽可能对应;在确定经理层的收入水平时根据业绩动态进行调整,并且要在清晰的制度框架下给予代理人以充分的自主权以适应市场的快速调整。另外,有效的治理结构应当具备对企业经营状况变动的开放性和适应性。只有具备了这些方面的条件,企业的治理结构才可以说是有效的,否则就必然是无效或低效的。

  很显然,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与财务管理和预算约束的完善与否以及市场是否充分竞争互为因果。由此关照,尽管2004年财政部推出了《资产管理公司目标考核责任制方案》,对困扰资产管理发展多年的经营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破除了资产管理公司的10年存续期限,并明确了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完成现有资产处置任务后,从事商业性收购和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业务,以及使用资本金进行国债投资等。但是,由于此方案仍然未能触及资产管理公司最根本的症结,其效果的不理想几乎可以预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得到验证。也就是说,尽管上述方案试图建立起剩余控制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对应关系,但由于其未能建立起资产管理公司合规经营的市场以及微观基础,它的效果并不如宣传所声称的那样几乎就是必然的结果。

  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的要求,世界银行在研究了近期国有企业治理方面的国际经验后指出,公共资产管理公司不适合帮助困难企业脱困。因此,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应争取尽快将其资产——企业股权以及未重组的不良贷款——出售给更有能力创造价值的投资者。但在过渡期间,在资产管理公司仍持有企业的股权时,它就应享有与其持股比例相等的股东权益。

  这正是目前资产管理公司试图大力推进的工作,即不良资产的私有化进程。从根本上来说,很难找出这样极端的例子,在中国的经济转轨过程中,究竟是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处于如此两难境地。哈佛大学和布达佩斯高等研究院经济学家科尔奈认为,就纯粹的形态而言,转型有两种基本战略,其中战略A,即将最重要的任务确定为创造有利条件,使私有部门得以从下而上生长起来;战略B则把最重要的任务尽可能快地通过国有企业私有化消灭国有制。这种分野基本明确的改革路径,却在中国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为资产管理公司日益模糊的半官半商身份所含混。

  事实上,基于上述对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认识与分析,在几乎全民性的对于前者的质疑中,笔者本人倒是对审计报告本身亦持有一定的保留意见。毕竟,从资产管理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看,寄希望于国家审计署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能够描述并规整资产管理公司暴露出的问题,这从根本上来说,几乎类同于以己之昏昏欲使人昭昭。

  (作者为《国际金融报》社论委员会首席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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