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马路拉链不能流于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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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 07:01 中国青年报 | |||||||||
傅新 据报道,《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由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新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的城市道路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市管道路由市路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区管道路由区交通路政部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道路挖了铺、铺了挖的“拉链”现象,为人们所诟病,北京市规定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对于遏制“马路拉链”现象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就“5年内不得开挖”这个具体规定而言,又似可一分为二地看待———它一方面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另方面又是以一种简单的、一刀切的方式,来规范复杂的城市道路管理,难免会在实践中遭遇这样那样的尴尬。 举个简单例子:目前位于北京市城乡结合部的新建道路,由于眼下沿路居民较少,未必铺设有网络宽带、数字电视等地下电缆,而随着沿路居民迅速增加,这些电缆又急需铺设。如果不允许开挖马路,居民们是否非得等到5年之后才能用上宽带、看上数字电视?如果作为“特殊情况”允许开挖,那么什么样的情况才算“特殊”,如何认定“情况特殊”,恐怕又是一个问题。 实际上,“马路拉链”问题的症结,在于政出多门、各行其事。煤气公司管煤气管道铺设,自来水公司管自来水管铺设,电力部门管电缆铺设,各铺各的,各挖各的,你刚挖完铺好我接着开挖,缺少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因此,治理“马路拉链”现象的根本,在于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关系,对马路开挖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说,其根本在于改革目前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而硬性规定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固然能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但显然没有切中问题的要害,不是对症下药,而只是以形式化手段来治理“马路拉链”现象,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政府管理手段的形式化,固然简单省事,却往往流于表面,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可能在治理一个问题的同时,引发出另一个问题。如何摆脱形式化惯性思维的束缚,避免用形式化手段管理公共事务,将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一种考验。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