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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一汽:越界的优惠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 17:05 《法人》

  长期在中国汽车行业处于“领袖”地位的一汽集团目前正在面临着一个前所未有的难关:在2005年的前四个月净亏损达5.7亿元,一季度末库存汽车8.5万辆,比年初增加3.9万辆,其中仅吉林省内的一汽大众和一汽解放两家库存就比年初增加3.8万辆。

  眼看着作为“吉林省骄傲”的一汽集团遭遇到如此之大的困境,“爱子心切”的吉林省政府组织协调了全省几十个相关部门,历时几个月共同研究制定了五十条优惠政策,并正
式下发了一个叫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发展的意见》的红头文件。此次出台的50条政策涉及到所有掌握政策资源的部门,涵盖了汽车生产、经营、销售多个环节。

  一汽集团和吉林省的关系可谓是“唇齿相依”,此次由省级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出手拯救”,看来一汽所要克服的难题还真是不一般。比如说,历史包袱问题,一汽有25所学校,1所医院,12个托儿所,再加上每个分厂的后勤人员,人数大约在1.3万人,而制造利润的核心企业一汽大众只有3000人,据估算一汽集团每年要为这些人支付3.8亿到5.4亿元的工资、福利。为了使一汽能够轻装上阵,吉林省政府的优惠措施中就有一条是“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一汽推进其他办社会职能的剥离,对医院、托儿所、环卫等单位进行重组、转制,实行社会化管理”。

  然而,当仔细分析了其它“优惠政策”之后,我们就会发现吉林省政府的不少做法已经超越其权限,甚至可以说完全突破了行政法治的边界。

  优惠政策中有一条是“省内都要尽量购买一汽车。县以上行政单位,经批准购买汽车的,要按规定的标准首选一汽汽车。省直机关及所属各单位购车和报废更新车辆时,必须购买一汽汽车。”此外,还有许多所谓“优惠”是建立在对其它汽车企业的歧视性对待之上的。看来,为了拯救一汽,吉林省政府是不怕落下一个“地方保护”的罪名了,毫不隐讳地“宣布”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壁垒”。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更是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但显然的是,吉林省政府“忘了”这两部法的存在。

  如果说,一汽真的到了非行政力量出面就无法继续生存的地步的话,不去找根本上的体制原因,而是出台种种优惠政策,那最多只能帮助一汽改善一时的景况。相反,让一汽生活在政府部门为其精心构造的“温室”中从长远看就是在打磨它的进取心,最终换来的是市场竞争力不可避免地大倒退。由此看来,“拯救”一汽的“运动”很可能不是在帮它,而是害苦了它,另外还要搭上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作为陪葬。

  不得不说的还有,吉林省政府的诸多做法已经违背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一旦外国汽车在吉林遭到歧视性对待,中国政府(不是吉林省政府)很有可能就此被推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被告席”。

  对“国宾馆”转让风波的思考

  位于福州商贸核心区的福建华侨大厦由于长期以来承担着接待来闽访问贵宾的“光荣任务”,因此被当地人称作“国宾馆”。今年7月,福建中旅集团将其持有的福建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协议转让给一家香港公司。这样,作为福建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国宾馆”就将成为港商的物业。

  在经济日趋开放的年代,这样的股权和资产转让并不是一件能够吸引我们注意力的事件。一方面是“你情我愿”,另一方面又能“盘活国资”和“吸引外资”,看起来应该是皆大欢喜的。然而,“国宾馆”的职工们不乐意了,认为股权转让没有顾及员工利益,故而实施了“集体抵制”。职工们之所以反对,除了认为出让价格过低之外,转让协议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成了质疑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性的最有力“论据”。

  事件发展的最新进展是,在此之前并不“插手”的政府部门决定要“紧急介入”,福建国资委宣布已经开始了对此事件的调查。

  对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而言,政府的职能已被严格限定为对市场和社会的补充;同时,“游戏规则”的发育也相当充分。也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国家可以“悠闲”下来,与经济和社会“保持一定距离”,只有当经济和社会“失灵”的时候,国家才出来干预一下(比如提供教育和国防这样的公共产品)。除此之外,国家要做的就只是维护好既有的制度规则,必要时充任利益对峙各方的“仲裁人”。

  而中国的现实情况远非如此。我们不能忘记中国经历了肇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后又持续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时代。因此,和大多数发达国家不同,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相应地,公共权力也不能“自然而然”地退出,更不能简单地适用“小政府,大社会”的法则。

  就拿这次福建“国宾馆”的风波看,当我们的制度规范还不足以保障各方关系主体的利益时,政府就没有理由“袖手旁观”而任由市场的自发力量发挥作用,否则后果就是最弱势的一方成为“孤家寡人”。所以说,“国宾馆”职工们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维护,关键就看当地政府是否愿意为他们“出头”了。

  葡萄酒虚报年龄

  我们以前经常听说足球运动员在青少年的时候篡改出生日期,为的是“以大欺小”参加较低年龄组别的比赛。而最近被媒体曝光的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嘉裕长城牌葡萄酒也是被指虚报“年龄”,只不过这家公司的做法和足球运动员相反,是把葡萄酒的生产年份往前挪,把“酒龄”改大。

  尽管按照行业专家的说法,酿造时间的长短和葡萄酒的质量并没有多大关系,但中国的消费者在选购时似乎还是认准了“酒越陈越香”的定律。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也正是摸透了消费者的心理,你想要什么年份产的,就给你那年产的,价格当然也是越陈越贵。至于酒瓶里的“内容”,那还不都是一样的,品酒师也喝不出彼此。唯一的差别就在于酒瓶外边标的生产年份不一样,可说到底那些标识都是厂家愿意怎么写就怎么写,以至于出现这样的事情:市场上出售的嘉裕长城牌葡萄酒有的竟然是在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就已经“生产”出来的。

  我国并没有具体规范葡萄酒生产年份标志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生产厂家也都是按照“国际惯例”和“行业规范”来行事,而这种“软约束”又缺乏足够的手段来保证每一家葡萄酒生产企业都循规蹈矩。虚标生产年份不同于假冒伪劣,质检部门没有管辖权,而工商行政部门也找不到足够的法律依据来给予制裁,最后唯一可行的一条路就是消费者去法院起诉,以“欺诈”为由要求葡萄酒生产企业赔偿损失。尽管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造假者“退一赔一”,但这样维权的成本似乎还是太高,对厂家的威慑力毕竟有限。

  这起事件不仅提醒了我们要赶紧把法律制度的缺漏补上,形成对市场行为的“硬约束”,也让我们期待行业协会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害群之马”严格监督,当然前提一定是要让同行明白“一损俱损”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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