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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学专家点评物权法草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14:49 新快报

   为公众利益征私产也要先协商

  整理记录:新快报记者 张琳 王佐 实习生 徐颖 林菁

  经过近十年的酝酿起草,2005年7月10日,新中国首部物权法草案走出人民大会堂,交到老百姓手中征求意见。这部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法案使得“物权”二字成为近期点击
率最高的焦点词汇之一。截至7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6500多条,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物权法公众讨论会也将于下月在广州举行。那么广东的专家、学者对此有何见解呢?

  本期嘉宾

  李焕新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语录:民法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要“定份止争”,定份就是定你的身份,哪些是你的,哪些是他的,对纠纷有很明确的界定依据……不过现在《物权法》草案仍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陈舒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协会秘书长

  语录: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必须界定清楚,标准应该从严,比如说,如果一个发展商要去发展房地产,那即使是政府出面也不能算是为了公众利益。

  王旭阳 广州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语录:物权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具有排他性,简单来讲,就是属于自己的物品其他任何人都无权侵犯,即西方谚语“茅草屋,风可进,雨可进,皇帝不可进”。

  1。《物权法》将保障公众自由

  《物权法》草案虽多次易稿,但其中一个重要的精神不变: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明确了这一点,则将对现行的不少方针、政策带来了冲击,对公众的日常生活也将带来不少的影响。

  李焕新:向公众征求意见最可贵

  《物权法》就是解决财产获得保护的基本法律,它鼓励人民发挥聪明才智———你去创造财富,国家就制定法律保护你的财富。

  对于《物权法》草案,我最看重的是它向公众征求意见———老百姓有非常多高超的见解。因为每个人都有财产,这些财产都可能在实际生活中碰到被侵权的问题,虽然他可能不懂法律的概念,但他们知道我的权利,我的财产哪里容易受到侵害,要怎么样保护才能够让它运用得更好。我们希望这个讨论不要仅仅是从理论出发,而是要让老百姓来用实际活生生地来说,你要怎样运用你的财产,你希望得到怎样的保护。

  陈舒:有待进一步修订细化

  通读《物权法》草案后,总体印象是:粗。我认为这部法案在很多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地修订、细化。比如其中关于征用产权的部分。

  王旭阳:《物权法》将充分保障人权

  《物权法》的促进作用不仅仅对于民众来说,无论对国家,对集体,都是有利的。它实质上是明晰了产权。

  物权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具有排他性,简单来讲,就是属于自己的物品其他任何人都无权侵犯,西方有一句谚语“茅草屋,风可进,雨可进,皇帝不可进”,这很形象地说明了私人住宅的不可侵犯。不过比较遗憾的是,草案的三稿里并没有出现“排他性”几个字,但在整个法案中还是处处体现了这一点的。

  另外,《物权法》出台将使大家的生活更加自由和安全,从另一方面来看也能对人权的保护起到促进作用。就像西安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抓那个案子,在《物权法》实施后,警察的做法就行不通了:夫妻俩在家里,就是在私人领地,只要不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警察是无权干预的,更别说入门抓人了。

  2。《物权法》让人看不懂?

  有媒体报道统计,约有60%的受访者反映草案太艰涩难懂,他们呼吁,法律应尽可能简明易懂,不要只写给专业人士,而是能让尽可能多的人看懂、学会。

  李焕新:法律必须使用精确概念

  看不懂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现在接触少,什么新事物新概念接触少就很生疏,相信再过三年五载,大家就会比较清楚了。另一方面法律虽然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但它同时也是一门体系完整、概念精确的科学,它必须有很精确的法律概念法律语言来定义,如果希望一个法律大家都看得懂的话,它的科学体系,它的精确定义就非常难以达到了,也难以达到保护我们财产的目的。

  王旭阳:不可能再简单了

  “看不懂、太艰涩”这种看法是客观存在的,但并不代表是合理的。法律为了精确地表达出它的意思,势必要用到专业术语。专业术语是精华的语言,是世界法律界通用的语言,是必须要采用的。同时,《物权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内容也很复杂,没有办法像《婚姻法》表述的明白浅显易懂。我觉得在表述上已不可能比此稿更简单了。

  3。为公众利益可征用私人物产?

  草案第七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但第四十九条却提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其间存在着争议:为了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就一定要让步?如何来界定何为公共利益?由谁来界定?

  李焕新应出台下位法专门规范这也涉及到一个“定分”的问题,人民的财产什么情况下国家才能够征用?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如何解决?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也允许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征用私有的财产,但是它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在我们国家,因为长期受到公有制思想的影响,使得许多官员就认为土地是公有的,是政府的,因此也是“我的”。现在随着我们社会的发展,私人的财产越来越多,力量也越来越强大,政府也看到了像以前那样无限制地征用公民的财产不仅是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不利于我们这个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的。但物权法草案对这一问题仍是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

  (我认为)在整个法律体系中,除了物权法对这一问题进行规范以外,以后还应当出台相关的下位法进行更具体详细的规范。我认为物权法最关键要解决的不是征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而是更高层次的规定,因为物权的义务对象是不特定的所有人,那么只要物权法规定好这个物是我的,那么其他人,哪怕是政府要用,就必须得来和我商量,征得我的同意,至于讨价还价,那是下一步,低一个层次的问题了,可以由下位法来规范。

  王旭阳:应界定何为“公共利益”

  在立法上来说,私人财产的不可侵犯是有所限制的。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这方面争议比较多。现实中存在这样的例子:比如有时政府会以“公共利益”为名向市民征地,但却把土地交给开发商,开发商的利益能算是公共利益吗?我认为,人人可以无偿享有的就是公共利益,要收费的就是局部利益。比如要收费的路桥就不能算是公共利益。

  具体到第四十九条,我认为这条规定的一些地方也并不明晰:比如“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是什么程序?应该进行明确规定,比如是要级县级以上人大通过等;合理的补偿也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这些都比较粗糙,没有细化到可操作的层面。

  陈舒:征用补偿金额应由中立机构核定

  首先,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不但应界定清楚,标准还应该从严,比如说,如果一个发展商要去发展房地产,那即使是政府出面也不能算是为了公众利益,可是危房改造又不同,这个标准一定要规定得很细。另外,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什么叫合理补偿,由谁来确定什么是合理补偿,过去是由政府单方面确定,政府说给多少就是多少,这是很不合理的,就好比政府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关于这一点,广州市的征用拆迁办法已经有了比较合理的规定,合理补偿应该由第三方,一个无论是和政府还是和个人都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中立机构来确定,最后的补偿价格应该基本与市场价格相符。我认为,在《物权法》的立法中应该把这些比较先进的做法吸收进去,应该把利益冲突和权力限制的理念原则放进去。

  4。城里人不能买农民宅基地?

  本草案中,农民宅基地的问题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为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目前的草案也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李焕新建议暂不写入《物权法》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发展阶段,情况都不一样,我认为,像广东,经济发展那么快,城市发展那么快,农民宅基地不能转让那不可理喻,但是到了内陆地方去,又会有另外的理解,也有人会想,如果宅基地可以任意转让,农民都把地用来盖房子卖给城里人了,那拿什么来种地,那耕地就无从保证了,这又是一个很难解的问题。因此这一点要根据城市化进程的不同来区别对待,既要有利于保护耕地,又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发展。而目前在不成熟的情况下还是先不要规定比较好。

  王旭阳:宅基地转让应该合法化

  这个问题争论已久,我们原本期望《物权法》可以解决,但现在看来还没有。

  城市居民拥有的土地和房屋可以在任何国民之间自由交易,而农村居民拥有的土地和房屋却不能实现这种自由交易。这是不合理的。而且,现在农民取得宅基地并未完全免费,例如前段时间在白云区拍卖的宅基地中,80平方米就拍到19万元,甚至高于国有土地的价格。加上如果农民把宅基地卖给城镇居民,买方也是要补地价的,所以不存在无偿获得。这种自由流通应该是合法的。

  《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民意后,60%以上受访者抱怨自己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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