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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缘何成了企业“代言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01:01 中华工商时报

  徐林林/文

  7月19日,山西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劳动纠纷案。让原告方数十位职工大惑不解的是,他们所在公司的工会主席,竟然坐在被告委托代理人席上。

  一位职工代表说:“我们过去都把工会当成娘家人,工会组织活动时,也反复说是我
们自己的组织。但娘家人竟然和自己的职工站在对立面,我们实在想不通。”

  工会主席成为企业的“代言人”是很不正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协调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全国总工会曾发出通知要求,在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工会一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表行政与职工对簿公堂。即使职工一方有过错,工会也不能代表行政与职工打官司。

  为此,作为基层工会主席,不可能不清楚。那么,为什么会有人有法不依、明知故犯,甚至成了企业的“代言人”呢?

  首先,组织架构设置不合理,导致工会主席左右为难。不少企业的工会主席多由党委或总支副书记兼任,而厂长、书记又是“一肩挑”。在这样的人事环境中,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工会主席常常处于既要对书记负责、又要对职工负责的两难窘境。他们如果站在职工一边,表面上“对抗”的是以厂长为核心的行政管理层,但实际上等于没给书记面子。在那些一把手说了算的企业,谁愿意党政都“得罪”,去做为民请命的“孤胆主席”?这样的人有,但绝对不多。

  其次,任命式选举机制,导致工会主席有识无胆。按照工会法,企业工会主席由职工代表“民选”,行政方面无权任命、撤换工会主席。但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在国有企业,谁做工会主席基本上是由上面“推荐”的,职工代表的“票决”仅仅是履行一种仪式化的程序而已。也就是说,工会主席头上的乌纱像厂长一样,同样是由主管部门掌控的。如果工会主席一而再、再而三地仗义执言,为职工说话,把行政弄得灰溜溜的,那么上面完全可以以“加强班子团结”为由组织“改选”。一般而言,省市工会在这方面是不会“为难”经济主管部门。既然职工代表不能决定工会主席的去留及其待遇,谁又会傻到把维护职工权益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呢?(29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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