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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法治化路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00:2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评论员 龙希成

  6月16日,借由《中国金融法治(2005)》出版之机,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和中国金融出版社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金融立法与金融监管的官员,以及自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代表和金融法律专家,聚会研讨中国金融发展面临的热点问题和法律治理的对策。与会者分析了当前金融监管所遭遇的诸多困
境,还提出了积极的法律对策和思路,具有鲜明的借鉴国际监管理念和标准的视野,足令人们深思。

  虽然从整个国家的发展战略来讲,推进法治建设的步伐坚定不移;然而就金融领域而言,不但金融法制的历史尚还短暂,而且现实中金融法治的理念远未深入人心,同时由于金融业务活动的创新频繁和交易复杂,规模扩大,风险增加,这就使得持续地引入和制定新的监管规则日显迫切。这一切都对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等诸环节,也就是对金融法治的“素质”提出了挑战。

  对金融业实施法治化监管,给中国的金融立法带来的挑战尤为突出。

  首先,完善金融法治,有待于金融经营者接受信用文化。与普通企业不同,金融机构从公众那里吸收了大量存款,而这些钱又未经公众的具体授权委托或透明监督,仅通过自身的管理渠道,便转化为贷款或企业的运营资金。过去银行业自视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主要是贯彻政策并服务于经济建设;新的理念则要求银行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储户等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的权益,建立风险内控机制,贯彻清偿性战略,为社会公众提供可预期的公正与效能的金融服务。

  金融立法的挑战还表现在立法的滞后上。改革开放为中国经济提供了27年的持续增长,金融立法的历史几乎仅只10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等基础性的金融法律都是到1995年才颁布的。而目前金融业突飞猛进的形势对新的立法提出了大量需求,如金融市场准入、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经营范围是分业还是混业、企业破产程序对债权保护、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等等问题,特别是针对金融案件高发态势,制定和出台有关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银行贷款和银行信用罪等法律或立法解释更是迫切。

  再次,金融立法的挑战表现在立法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上。由于金融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国际性,新的业务品种和交易技术层出不穷,这就对立法机关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挑战。设想立法者如若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甚了然,出台银行监管的法律就有困难。提高立法针对性,更重要的则是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针对案例出台规则。如“安然”和“世界通信”造假丑闻披露后,美国迅速回应,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监管、杜绝欺诈的相关法案,最著名者为SOX法案。针对近年来金融界发生的一系列重大骗贷案件和其他金融犯罪,说明了中国在金融领域完善立法的迫切性。而当今国际上许多通行的监管金融风险的标准和规则,也应当纳入中国立法者的视野之内。

  最后,金融立法的挑战还表现在法律的可操作性。具体说来就是过去有关金融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或者仅仅是“框架”,但如果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或解释,法官判案便更易操作。

  另外,法律在各个层级上的配套和协调十分必要,否则法律上互相冲突必然导致规则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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