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法而无信其行不远 谈房税优惠政策复杂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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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 10:49 中国青年报 | |||||||||
叶檀/文 南京的房产新政中,以风传一时的“征收售房个人所得税20%”最为撼动人心。但仅仅4天惊魂,南京市地税局官员出面说明,这是一项早已存在的涉房税收政策,不是什么新政。(6月8日《中国青年报》)
这都是复杂的房税优惠政策惹的祸! 征收售房个人所得税确属旧政。早在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明确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这项政策因为很少真正实行,一旦提及,竟被视同新政。如此新旧难辨,正说明旧政实行之难,也说明了房税优惠政策之繁杂。 2004年1月1日起,杭州政府调控房价的努力也以此气势恢宏的新政开场,但8个月之后便偃旗息鼓。原因无他,此一政策在炒房成风、银行购房信贷易得的背景下,反而成为房价攀升的助推器。但政府并不说停征该项税收,采用的说法是,由原来的“强征代征”改为“自行申报”。事后发展表明,“自行申报”的最终结果就是“自行消亡”。南京目前也采用自觉申报的办法,结果,去年一年征收到该项税收10多万元,而全部个人所得税总数是21.5亿元。 个人所得税隶属法律范畴,是政府为构筑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而对市场收益主体施加的刚性约束。但这一刚性约束并非无坚不摧,比如在房地产业。房地产业牵扯行业之多,利益分配格局之复杂,足以熔化征税者的铁腕。于是,种种优惠随之而来。 一项优惠政策的出台,即是对政策的一个条件约束,类似于法律上的但书。但书是对法律条文的上文或者法律的主文的例外、限制或者附加某种特定条件的规定。但书一多,就像给法律穿上百衲衣,貌似严谨却处处漏风。比如对售房个人所得税,短短一篇通知,就“已购公有住房出售”、“鼓励个人换购住房”、“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等两大项6种情况给予了税收优惠。 优惠处处,执法既难,成本也高,于是在房地产商品化的热潮中,税务部门顺应时势,将优惠政策一优到底。这种简易执法虽则减少成本,可收一时之利,但会带来严重的后遗症。那就是法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遭到瓦解,消费者不知道什么时候会遭遇秋后算账。 基于刚性的法规,以及对优惠政策的不同理解,售房个人所得税征收有理,优惠也有理。一句话,全靠自觉,这种现象,实在不宜见诸法律政策。 由此,我们可以理解南京地税部门的闪烁其词;也能够理解,南京地税部门在6月1日向南京市房产局递送的文件中,为何要重申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这原是种政策的旧武器,在使用之前遍告周知,是为了增加对该项政策合法性的认可。但消费者显然无心及此,他们将此举视为新征重税,有当地专家甚至说出“炒房者罪不至死”的重话。 从南京的4天惊魂中,我们看到了法律制订、执行过程中的随意与粗糙,原本为了追求长期社会公平、建立三公市场环境的税收政策,因沦为经济的工具,而丧失了应有的独立品格。这种法律工具主义、政策工具主义的功利倾向,在目前社会对财税政策调控经济的普遍认可声中,尤需警惕。否则,法律的严肃性将荡然无存。 法而无信,其行不远。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