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税局详解个人卖房征20%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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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05:11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南京6月7日电 (记者 郁进东) 今天,南京市地税局向媒体解答了社会关心的“南京个人卖房征收20%所得税”。 该局总经济师唐跃说,这是一项早已存在的涉房税收政策,不是什么房税新政,南京也无权制定这项税收政策。
本月3日,南京市地税局以“公告”的形式将涉房各税种,其中包括了“个人卖房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告知社会,让公民明了自己应尽的纳税权利义务。有人以为南京出台了一项涉房税收新政策,这其实是不准确的。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共同出台的《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都作出了明确说明,即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唐跃说,南京去年一年征收到此类税收10万余元。目前,南京的做法是由出售房屋的个人向税务机关自觉主动地申报,而不是由房屋管理部门代征。如果售房人产生了个人所得而没有完税,一经查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理。总之,关于出售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南京在6月1日前后的做法没有大的变化。如果说有变化,就是税务部门在房屋交易部门开设了窗口,给售房者出具发票,加强了服务。而不是像一些人所说的那样“开具发票是取得房产证的前置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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