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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消除体制性障碍 非公经济政策破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17:11 《中国投资》

  ○ 莫言

  当“非公36条”从制度上为非公经济大开绿灯的消息传来,均瑶集团选择了低调面对。“目前我们没有向垄断行业再次进军的计划,我们不想对此作任何评论。”均瑶集团新闻中心蒋经理称。

  均瑶的低调和小心谨慎,很符合民企发展的价值观:闷声发大财,树大招风,尽可能规避风险。因为,不管从法律地位还是社会现实,民企作出这样的选择,都暗合时宜。

  “非公36条”指的是《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1月12日,这个简称“非公36条”的文件,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原则通过,2月24日新华社全文播发。

  大方向

  “这对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来说,是件大好事。打破垄断,是个大方向。”海通证券研究所投资咨询部研究员刘军说。

  用刘军的话来注解“非公36条”,显得贴切而含义深远。这份文件的出台,花费了一年半时间,温家宝总理曾对此进行多次批示,要求“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消除体制性障碍”,使民企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

  据说,这份原本40条而后删改为36条的文件之所以推出,有赖于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2003年下半年完成的一份调研报告,该调研由经济学家厉以宁担纲。该报告认为,中国民营经济当前面临的已不是单纯的经济层面上的问题,需要从政治层面加以解决。

  2004年2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该调查报告做了批示,指出宏观调控不是冲着民营企业来的,对待非公有制经济要遵循十六大的精神。他同时要求有关部门着手研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些重大政策性问题,最好形成指导性文件。

  自此,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研究室牵头成立了促进非公经济重大政策专题研究小组,科技部财政部等24个小组成员单位参与了文件的起草和修改。

  2004年7月24日国务院的青岛会议,以及8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浙江温州召开的座谈会,均重点讨论了这个全称为《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政策性文件框架思路》的文件,涉及到非公经济的市场准入、融资渠道、企业维权和政府监管等内容。

  温州座谈会后,从9月到12月,全国工商联一连召开了5次有关非公经济的研讨会,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亲自主持了其中的3次会议。2005年1月,该文件在国务院常务会议获原则通过。

  “这是重大国策,绝对不是权宜之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他了解“36条”从酝酿到成文的整个过程。

  之所以选择这个时间公布,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张军教授认为,主要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首先,由于2003年年末经济过热,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如果去年下半年出台,等于给经济过热增加压力;其次,民企在宏观调控中客观地受到压制,有必要出台一个政策,转变一下对民企的看法,扫清思想障碍;再次,选择2月24日公布,与“两会”召开也有某种联系。

  非国民待遇

  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现在民企市场准入限制多、融资渠道窄、贷款困难、企业实际税费较重等方面。甚至,很多情况下,民企远远不如外资企业,更不用说和国企站到同一起跑线上了。

  据了解,福建省长泰县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该县有权向外资企业进行收费的单位有12个,而有权向民营企业收费的单位有27个,且税费征收标准差别明显。为此,福建省漳州市民营经济发展课题组的《漳州市民营经济调查报告》中充分显示了这种忧虑,民营企业的税费负担比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重,使他们不能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竞争,直接影响了他们的投资收益。

  其实,这一问题早已进入经济学家和官员的视野。1999年,经济学家萧灼基就提出非公经济面临七大障碍,其中就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国民待遇问题亟待落实”列在首位。

  到了2005年,国务院研究室工交贸易司副司长陈永杰把非公经济面临的困难,总结为十大问题:观念歧视仍然存在,市场准入限制多、政策不平等,融资渠道窄、贷款困难,企业实际税费较重,企业权益不时遭受侵犯,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现象较为普遍,经营者素质亟待提高,社会服务体系远未建立,政府管理体制不顺,口径不一、底数不清。

  “银行总是担心贷款给私企,金融风险会增加。事实上,目前的呆坏账大都出在国企。民企是市场上成长起来的,更注重投资回报,民企有自我约束的能力。”张军说。

  尽管张军教授认为民企不应该遭遇这些不公平待遇,但事实上,这种现象一度很严重。

  之前,据国家发改委的调查显示,非公经济在近30个产业领域存在“限进”情况。在沿海某省,国有经济可进入80多个行业,非公经济中的外资可进入60多个行业,而民资仅可进入40多个行业。

  有关数据还进一步显示,对中国中小企业的拒贷率超过56%,与此同时国内银行业的资金有超过70%贷给了国有部门。

  这些障碍并没有让非公经济发展的脚步停歇,非公经济逐渐成为国家经济中的生力军。

  据由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组织的“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第6次抽样调查显示,从1993年到2003年的10年间,私营企业增长了33倍多,年均增长28.87%(截至2004年上半年,私营企业累计登记已达到334万户);注册资本由1993年底的681亿元增加到2003年底的35305亿元,增长了52倍,年均增长48.41%(截至2004年上半年,注册资本已达42146亿元);私营企业产值由1989年的422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20083亿元,增长了48倍,年均增长47.15%。

  非公经济的贡献同样惊人。据全国工商联数据显示,我国99%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中很大部分是民营企业。

  夹缝求生

  均瑶集团就是善于在现行制度夹缝中寻突破的典型案例。早在2002年,作为民企的均瑶集团,在航空业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政策不久,就成功涉足航空业。是年8月19日,东方航空(600115)发布公告,上海均瑶航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入股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8%。海通证券一位人士把这一举动,视为航空业的“双赢”。

  198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同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宪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开始对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当年共登记私营企业90581户。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民企发展迎来春天。

  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次写入宪法;1999年修宪,非公经济被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修宪,增加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内容,国家对非公经济的政策由“引导、监督和管理”,变为“鼓励、支持和引导”。

  然而,10多年过去,民企享受国民待遇在实际操作层面上,突破并不大。尽管1997年到2002年连续出台了《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被专家认为是涉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但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可操作性不强,并没有提供更多实质性措施。

  部分业内人士对“非公36条”给予了较高的评价:“过去国家出台的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文件也不少,但是这次不一样,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

  不仅是民航,在电信、电力、铁路等行业,也都涌动着民营资本的暗流。“非公36条”的公布,不啻是民企的福音。“我们参与‘36条’意见征求的时候,都很兴奋。”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梁信军说,“非公36条”将有利于破除以往民营企业发展的“潜规则”,以及民营企业在某些领域遇到的说不清道不明的障碍。

  “其实,政策不放开,并不是说像公用事业这些垄断行业,就真的没有民资进入。民资还是想方设法进入这些领域,不过进入的方式不透明。‘36条’颁布,他们可以合规合法地进入了。”张军教授说。

  强烈反响

  “非公经济36条,是国内第一个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系统性政策文件。”全国政协副主席黄孟复说。

  尽管考虑到宏观和普适性,“36条”只能做到提纲挈领,从大处着笔,但就是这大处,就足以看到国家对非公经济的积极态度。“非公36条”,涵盖了包括“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完善社会服务”、“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和“加强指导和政策协调”六大类,尤以“放宽市场准入”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最引人关注。

  新华社全文播发当天,就引起市场强烈反响。不仅内地,就连香港股市反应也十分热烈,内地民企概念股纷纷大幅上升。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看到这条,石油商会副秘书长王德岗难掩兴奋。他尤其注意最后一句话:“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这句话明显不是针对前四个行业,这说明下一步石油的上游市场会有较大的开放力度。”王德岗乐观估计。

  “‘36条’的出台,对于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广东志高集团董事长李兴浩说。作为广东民营企业发展的典范,1994年进入空调业,2004年,全球销量达到280万台,行业地位前五强。日前,该企业正为赴港上市谋划。

  尚待时日

  “这是一个信号,是非常明智的举措,说明我国在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上又迈出了可喜而坚定的步伐。”广东长青(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何启强说。何所在的企业,除制造业外还涉足公用环保事业,而“36条”,为其进入其他垄断行业创造了机会。

  何的欣喜,背后隐含的是民企一向所享有的非国民待遇,不管是市场准入还是财税金融。“尽管从理论上,民企与国企、外资企业并没有界限,但现实中二者的界限却始终很清楚。这是一个误区。而很多基本政策都是建立在这个误区之上。而“‘36条’把这个界限模糊了。”张军教授说。

  尽管政策上模糊了二者的界限,民企真正实现与国企平等的地位,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36条’只是一个基本框架,接下来所涉及的行业要清理管制条例,还要制定鼓励民企进入的法规。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完全的制度化,尚需要3~5年时间。”张军说。

  国资委经济研究中心、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员赵晓也赞同张军的说法:“‘36条’的方向是好的。目前,对民企而言,只能算是望梅止渴,算是看到了一筐苹果。如果要真正吃到苹果,还有一个过程。不过,这件事毕竟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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