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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因广告获取不菲报酬 与事实不符应承担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0日 11:14 经济观察报

  据报道,江西消费者吕女士状告宝洁公司发布SK-Ⅱ虚假广告。尚未开庭之际,吕女士的代理人又向法院提出,请求将SK-Ⅱ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著名影星刘嘉玲追加为被告。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表示,他支持吕女士将刘嘉玲追加为被告,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名人在广告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少明确规定。

  在广告对人们消费影响愈著的今天,法律缺乏对于名人在广告中担责的明确规定,
不能说不是个缺陷。名人因广告获取不菲报酬,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他们应对自己的广告行为负责。这种负责对象固然包括广告主,也应将消费者纳入其中,广大消费者才是真正的买单人。因此,名人对消费者应承担责任。

  名人如果明知广告内容虚假也参与其中,实际也就是充当了“共同欺诈者”角色。名人固然不是广告主,但由于其在广告中的重要地位,因而应被视作是“重要参与人”,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并纳入法规条款中,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责任。

  当然,确实存在名人不知广告内容虚假的可能,但这也不应当成为其免责的理由。只有明确规定其在广告中的责任,才能促使名人在接拍前对广告产品的真实性、美誉度进行调查。

  尤其是对于“体验式”广告,名人更可以把关与“核实”,因为“体验式”广告就是通过名人自身使用产品的效果来进行宣传,如果自己明明没有使用过某种产品却说使用过,这就是对于消费者明目张胆的欺骗。如果消费者因为崇拜明星而相信了他们的“体验”,却难以达到他们所宣称的效果,甚至身心受到严重损害,明星们不能置身度外。

  美国法律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本人是该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对名人处以重罚。而法国电视节目主持人吉尔贝因为为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基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我国也应明确名人在广告尤其是“体验式”广告中的法律责任,而且应细化他们在不同性质失实广告中的不同程度责任。

  (江西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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