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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族风俗习惯不可太敏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 09:25 新京报

  对“霸道”牌汽车广告、立邦漆广告作品,以及耐克的“恐惧斗室”广告,笔者认为,大可不必特别敏感,因为不管广告本身究竟有没有问题,它也只是个别公司为赢得市场而策划的商业行为。任何一个力图在某个区域内打开市场的商家,还不至于傻到认为伤害当地消费者的尊严、感情,对推销自己的商品有利。

  因此,客观地讲,即使广告本身的确有问题,也是策划者的无意之错。在将这种无
意之错界定为“亵渎民族风俗习惯”的大问题上,我们能不能再宽容点?

  “民族风俗习惯”是指一个民族的人们在生产、居住、饮食、衣着、婚姻、丧葬、节日、庆典、礼仪等物质文化生活上的共同喜好、习尚和禁忌;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也是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不断变化的。

  以龙为例,一般我们称其为中华民族的象征,我们是龙的传人。但我们对龙的理解和神化本就是多元的。

  比如,在经典传说“哪吒闹海”中,小英雄活剥了龙皮、抽了龙筋,为民除害,塑造了一个敢于反抗、不屈不挠的英雄形象。哪吒英勇无畏的形象已成了我们的文化记忆和心理认同,我们似乎并没有对他的杀龙行为敏感过什么。在名著《西游记》中,敢说敢干的孙悟空经常下到海底,揪住龙王的胡子“讨雨水”、“讨兵器”。

  相比之下,龙王倒是一种腐朽、不体恤老百姓的形象。

  正因为民族文化的多元性,在广告涉嫌侵犯民族习俗问题上,各国的法律规定都是非常原则性的,也是有很大自由裁量余地的。比如,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国际广告协会制定了《国际广告从业准则》,其中的广告道德准则规定:“广告应遵守所在国家之法律规定,并应不违背当地固有道德及审美观念。”何为“当地固有道德及审美观念”,本就很难把握,所以法律只能原则性地加以提醒,广告究竟有没有违规只能交给市场裁决。

  再来看美国,美国的广告法规很健全,行业自律也很严肃。如《美国电视广告规范》订立了六项准则,其第一项第五款规定:“基于社会习俗,认为某项广告将为社会上大部分人士所反对者,应拒绝接受播映,必须将此项广告作适当的改进,始能接受。”那么,谁能代表“大部分人士”?这恐怕很难讲。

  其实,细加分析后不难发现,他们对待“商业道德化”的认定是谨慎的,含有把商业的交给市场,把道德裁决交给消费者的意思。我们是不是也要学着把市场化的东西交给市场,把道德裁决交给消费者呢?毕竟公众对“亵渎民族风俗习惯”太敏感,定性时还是谨慎点好。

  □阿珊(北京学生)

  相关评论:

  中国元素不容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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