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之光不应因流浪狗而暗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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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 08:03 新京报 | ||||||||
在重庆,年近八旬的周素英老人生活坎坷、孤苦伶仃,但她收养的四只流浪狗,也为其生活增添了不少暖色。这些与她相依为命的流浪狗,不仅成为其精神寄托,更是她日常生活中的好帮手。然而,正因为这几只流浪狗,却使老人涉嫌“饲养宠物”而不能享受低保了。(11月23日《重庆晨报》) 此时,一个两难选择就摆在了周婆婆眼前:要么放弃那些被她视作“命根子”的流
低保措施是政府提供给弱势人群赖以生存的政策保障,透射出一种“人性之光”。然而,仅仅因为周婆婆收养了流浪狗,就使这颇为宝贵的“人性之光”暗淡无光了。实际上,饲养宠物等不能享受低保的政策,明显违背了权利平等的原则,甚至是政策制订者给低保抹上的歧视色彩。享受低保是弱势人群应享受的固有权利,而收养流浪动物也是弱势人群的权利。享受低保者不准养宠物,甚至连收养流浪动物的权利也都得主动放弃,这等于政府向低保对象提供低保救助的同时,又设置了交换条件。 贫穷属“灾”非“罪”,故而政府在制订低保政策时,不应附带任何惩戒性的条件。低保补助作为提供给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是弱势人群应有的权利,假若在兑现这项社会福利时又给低保对象设置了人为障碍,实际上就属“侵权”了。尤其是对周婆婆这种情形而言,留住流浪狗也许会使其降低一点生活水平,但她却从流浪狗身上享受到了温情,减轻了因孤苦而带来的精神折磨,这些狗甚至还对其有“救命之恩”。但她生活中仅有的这点“阳光”,却被冷冰冰的低保政策冲击得支零破碎了。 笔者认为,体现“人性之光”的低保,在操作上更需要以“人性化”的“有情操作”做其底色;不然,最能体现“人性之光”的低保政策,终究会因其操作环节丧失了应有的“人性成分”,而使其“人性之光”黯然失色。 □周士君(河南职员)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