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成灾考验人类智慧(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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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 09:48 新京报 | |||||||||
日前,笔者从《新闻晚报》看到这样一则消息:“野猪泛滥毁庄稼闯闹市宁波开出首张‘捕杀令’”,内容说的是由于浙江赤水村环境保护得力,再加上没有天敌钳制,近年来野猪数量增加,它们四处游荡破坏庄稼,使得村民叫苦不迭。为了保护村民利益,宁波首次对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猪开出捕杀令。 看到这则新闻,我不禁联想起了发生在澳大利亚的一件事情。由于该国保护力度大
如今,同样的问题也摆在了中国人面前,面对刚刚恢复一定数量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我们究竟该不该向它们举起枪口? 野生动物原本生活在广袤的野外,与人类敬而远之。但是由于人类社会的日益侵犯,它们生存的空间越来越小,惯常活动区域内的食物不足,就会不得不下山“扰民”。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先从反省自身做起,然后充分考虑适当的应对措施。 首先,“受灾”的当地政府应考虑的是尽量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野生动物生命,对于受灾居民,要及时启动补偿机制。但是由于当前法律的欠缺,具体的补偿内容和措施规定很不明晰。比如,损失到底“由谁补偿”,承担补偿责任的“政府”是指省、市级还是县、乡级;再有,补偿的具体金额有没有明确依据,“受灾”程度如何划分等。因此,我们的政府部门应该主要在完善法律内容、明确补偿条款等方面多动些脑筋。 其次,即便迫不得已非要猎杀动物,尤其是珍贵动物,相关部门也必须在依据法律的基础上,收集确凿依据,并制定周详计划和严格限制条件的行动方案,严防“猎杀”变成“滥杀”和“虐杀”。现有的法律规定,在被保护野生动物严重威胁市民人身安全的时候,可以用人为的方式对野生动物数量进行控制。但某物种增长到何种程度为底线,由什么单位采取何种方式淘汰,法律也没有明确。 因此,我们首先需要的是大力推动相关法律的健全,在势非得已的时候,我们再采取某些“措施”时也应慎之又慎。比如捕猎需要经过长期的科学调查和分析才能确定,同时还要规定猎捕期、猎场和猎取量,对猎具也要有明确的要求。比如在澳大利亚,澳洲政府对即将被“剔除”的袋鼠数量经过极为精确的计算,甚至要求射手的行动尽可能人道,一枪毙命的准确率要在96%以上。再有,捕杀必须经过严格而科学的控制并对一切可能出现的结果作出预料,而在一切结果都不在确凿的计划和预计中的时候,绝对不要以为一道“捕杀令”就可以解决问题,否则,一切行为都很可能导致刚刚恢复一点数量的被保护野生动物再遭濒危之灾。 □王培(北京动物保护工作者) 漫画/戴秀珍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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