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昨天公布《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一类:690元/月;二类:550元/月;三类:480元/月;四类:400元/月。新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公布,为:一类:5.8/小时;二类4.6元/小时;三类:4.1/小时;四类:3.4元/小时。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1,加班加点工资;2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在“剔除”以上各项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通知》公布后的20日内,由各市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辖市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记者从南京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南京市现行一类区为南京市市区 含江宁区 ;二类区为溧水县;三类区为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
(王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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