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擅自使用篡改他人作品 TCL被告上法庭

2001年06月19日 09:59  北京青年报 

  文/石野

  核心提示

   陈谋荃先生的《霞光万丈》是一幅著名的摄影作品,TCL[微博]公司是我国彩电行业的著名企业。两个“著名”相加本该是资源的最佳组合,而现在却变成了知识产权保护进程中的一桩“名案”。问题出在哪里?这是本文中我们希望探究的。在该文作者采访TCL公司负责人的章节中我们注意到:回答不是“不知道”,就是“听说过,具体情况不清楚”。由此可知陈先生为他的作品讨个说法多半遭遇也是如此。这样看来陈先生也只好满脸怒气地走上法庭和TCL面对面了。视企业形象为金的TCL在这样的小事上崴了脚,值得吗?

   6月5日,著名摄影家陈谋荃先生因《霞光万丈》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广东TCL集团有限公司、TCL合肥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黄山纵横广告公司等企业推上了被告席。原告陈谋荃在起诉书中指出:被告未经许可,从1998年4月开始使用原告《霞光万丈》作品,至2000年5月停止使用,前后两年多的时间,未支付原告分文酬金,且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作品通过电脑进行技术处理,改头换面,使获奖名作《霞光万丈》面目皆非。为此,他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在全国性的报刊上为原告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二、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物质和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万元整;三、要求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所有费用。

  当天,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TCL缘何当被告

   事情得从1998年4月说起,原告陈谋荃断断续续地接到一些同事、朋友以及远在安徽的友人打来的电话,称在黄山的宾馆门口,看到了他那幅多次获奖的作品《霞光万丈》已被用于广东TCL的广告,询问是否曾将《霞光万丈》许可给TCL公司,为“王牌”彩电在黄山做广告这一事实。陈在惊讶之余连说,“我可从来没有与对方有过任何来往,更谈不上把作品卖给他们,这到底是怎么回事?”1999年6月1日,陈谋荃在浙江新闻图片社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黄山度假。上山后第一天住在温泉大酒店。次日去西海时,猛然被北海宾馆旁边那块高高耸立、引人注目的巨型商业广告牌所吸引。只见牌上左右两侧各有“王牌彩电”四个大字,制作人为被告安徽黄山纵横广告公司,广告主为TCL王牌及其合肥销售有限公司(TCL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陈的摄影作品《霞光万丈》为背景图像,但完全可以看得出来,用作背景的《霞光万丈》已经通过电脑被篡改过,且上面根本就没有署作者的名字。看到自己的代表作被人轻易挪用,陈谋荃感到无比的痛心和愤怒!他强抑着内心的不满和愤怒,立即拿来相机,对准广告牌迅速拍摄了下来,为后续的诉讼提供了强有力的控诉证据。同年9月,陈又委托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有关律师与TCL集团公司及其合肥市销售公司进行交涉,多次协商,均未获结果。

   龙年的2月中旬,陈谋荃陪同香港客人去黄山旅游,北海宾馆旁边仍然竖立着这幅“王牌彩电”的巨型商业广告牌,只是牌后多了条吉祥物纸龙!陈再一次对准广告牌,拍下了这一侵权证据。回到杭州后,他又通过律师与被告TCL及其合肥公司进行了交涉。2000年3月12日,陈委托的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正式向TCL集团公司出具了2000第1号律师函。但结果又是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证据多多话侵权

   自己呕心沥血的作品竟被人擅自篡改,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忍无可忍的陈决定诉诸法律。

   今年3月,陈谋荃委托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听完叙述后,该所谷律师当即接受了陈谋荃的全权委托。2000年4月至5月间,辽海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所王江华、宋秀英等律师专程赴安徽省合肥、黄山等地进行为期近一个月的全面调查取证工作,并获取了大量有力证据。据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2001年5月19日提供的证据显示:1998年至2000年,到黄山旅游的总人数是329.36万人。据黄山风景区北海餐厅徐恩钜经理介绍:该商业广告牌所在地黄山峰顶的北海宾馆系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指定下榻地点,每年经过该地的中外游客更是难以计数。当王江华和宋秀英律师问他“您是否看过该大型广告牌上一幅电视广告?”“看到过一幅TCL王牌彩电的广告。”“画面是否还记得?”时,对方称:“有TCL王牌几个大字,上面有一台电视画面,还有黄山晚霞的景。”“怎么知道是黄山晚霞的景色呢?”“安徽电视台的台标里就有,不过颜色稍有点区别而已”。王江华和宋秀英两律师在向黄山风景区北海派出所警官董玉明调查时,他说:“以前总能看到北海宾馆西边大型广告牌上张贴过一幅TCL王牌的电视广告,广告画面上有一台电视,还有黄山晚霞的景,和安徽电视台台标挺像的。”据黄山宾馆的工作人员宗琳向王、宋律师介绍:“北海宾馆西侧的路通向西海,是到西海的主要通道”。王江华、宋秀英等律师在向北海景区工作人员章建辉调查时,章叙述道:“TCL在北海宾馆旁边立过一块广告牌,上面是云海、云峰、日出什么的……”

   TCL:我们对此毫不知情

   TCL是国内著名企业,其生产的王牌彩电远销海内外,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较高声誉,那么,对作为被告一事有何看法呢?记者为此特意采访了位于广东惠州的TCL公司的有关人士。

   8日下午,记者拨通了TCL公关部的电话,对方一先生愣了片刻称还没有听说此事,不过此事还得先问领导才清楚。9日下午,记者颇费周折地拨通了TCL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曾女士手机。她问明记者来意后马上回答说“这件事我不清楚,也从未听说过有这回事。具体情况只能去问领导。”在记者的再三要求下,曾女士透露了一位负责人的手提电话号码。10日上午,记者终于通过这个号码联系到了史总,对方也称他对此事毫不知情。“TCL的信誉一向有口皆碑,不可能刻意与人发生纠纷,这次竟成为被告,到目前为止还真没有接到这方面的任何消息。因为我的具体工作是负责产品销售工作,此事应找负责对外宣传方面的负责人。”最后,史总诚恳地在电话里称,他将事情弄清楚后,会尽快主动与记者联系。

   获知记者采访后,10日中午12时许,TCL总公司驻安徽黄山销售代表姚先生主动致电记者称,以前的确有一位浙江摄影家反映其作品被挪用和改动的情况,但由于他是新近调来的,具体情况不甚清楚,更不知他们此次已成被告,不过他们会慎重对待此事。

   律师:这已构成侵权事实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告诉记者:摄影作品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一种具体形式,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这是毫无疑问的。原告作为《霞光万丈》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著作权利有两项:即要求保护作者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人身权是指作者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署名权;财产权是指作者的使用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霞光万丈》为摄影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即“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同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从本案的情况分析,陈可以享受修改权,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同时,他人在使用作品时,除了应征得作者的同意外,还需要向作者支付报酬。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也不得“歪曲、篡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况且,上述被告的侵权均是用于商业目的。今天,电脑技术的普及,专门的图片处理系统及广告创意软件技术的提高,使平常人们不敢想象的“移花接木”、“改头换面”变得轻而易举了。操作者只需要利用电脑即可随心所欲地翻新摄影作品,对这类新的侵权形式,必须引起社会各界足够的重视。

   当记者问及本案要求的30万元赔偿额是如何计算的?谷辽海律师说,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中,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权利人的损失为计算标准;2、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进行计算;3、以正常许可费为参照计算;4、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吴县会议纪要的定额赔偿标准。究竟选择哪一种计算方法呢?经与委托人协商,原告律师确定采用定额赔偿标准。因为《霞光万丈》是一幅著名的摄影作品,有较高的艺术欣赏价值,荣获世界上多个国家的奖项。被告使用这一作品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原告与被告交涉的时间又接近两年的时间,先后委托了两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前后进行了十多次的调查取证,经历了长时间的精神煎熬。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失惨重,无以计价。尽管原告已经拥有数十份黄山两年多时间客流量300多万人的证据,然而被告因此而获利的证据一时也难以证明。故原告采用定额30万元索赔标准。这是根据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吴县会议纪要所提出具体的幅度,即在30万元之内掌握,在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我们提出适用定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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