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解剖“日航事件”-不要轻易指控“民族歧视”

2001年02月23日 05:32  中国青年报 

  连日来,“日航歧视中国乘客,中国乘客向日航提出歧视赔偿”一事被众多国内媒体爆炒,但有部分法律界人士对此发表了看法:“以受歧视为由要求日航赔偿”的提法不妥。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竖昆也强调:在取得充分证据之前,不要轻易地把此事同“民族歧视”联系在一起。

  杨竖昆说,东芝[微博]、三菱、日航这三起事件应该分开来看。这几起事件肯定伤害了中国消费者的民族感情,但如果没有充分证据,就不能轻易地把它们和民族歧视联系在一起。当然客观上讲,日航事件不排除有歧视的内容在里面,但究竟是公司还是公司的个别职员造成的,还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我们保留调查的权利。

  法学博士江晓阳认为,这件事首先要看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中消协只是一个调解机构,要进入诉讼程序还是要看适用哪国的法律。他指出,如果是依据中国法律的话,那么乘客以所谓“民族歧视”提出精神赔偿是根本不可能进入司法程序的。因为在国内法律中,还没有“歧视赔偿”一说,精神损害只有伤害到名誉了,导致社会公众对其评价的普遍降低,造成了名誉侵权才能提起赔偿。“日航事件”是不是歧视,歧视是不是伤害到了中国乘客名誉,需要进一步举证。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王红律师认为,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够明确,对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等的赔偿,而且规定的赔偿数额也有限。具体到日航这个事件,其实可以适用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乘客购买了你日本航空公司的票,航空公司就有责任把乘客安全、准确地送达目的地,如果其间出现误机等情况,也要按照航空公司通行的做法接待、安排好乘客。受到不合理对待的中国乘客完全可以以日航公司违反运输合同来对日航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所受损失,包括其中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王红强调,但这种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针对歧视提起赔偿之诉。

  江晓阳解释说,所谓“歧视”是一种主观感受,如果说一个人被别人看不起,你在精神上可能受到了损害,但这并不等于他就违反了法律,并给你造成实际利益的损害。我作为你日航的乘客,你有义务让我得到很好的服务,你有能力按照对美国、日本乘客那样为我们解决问题,而你没有做,说明你的服务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的标准,可对日航的服务质量、合同违约行为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在这个事件上,中国乘客的情感无疑是受到了伤害,因而有了被歧视的感觉,但是这一点还无法纳入到法律的层面。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专业人士言辞激烈。他认为媒介带有炒作倾向的报道,把本来纯粹的法律问题搞得似是而非。日航问题,单从法律角度来看,决不是针对歧视而提出赔偿,这种提法本身是对法律无知的表现。这起事件的实质是因为日航服务不周到,让中国旅客滞留了20多个小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乘客获得航空公司优质、安全服务是一种合同约定,应对此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这是完全有法律根据的。至于导致侵权的深层次原因,可能有歧视华人的因素,但对这样的原因是无法提起诉讼的,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他说,法律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是着眼于对被损害的权利予以救济,具有“恢复、补偿”的意味,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免责事由出现,否则,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或理念,均应对损害负责。日航事件就是这样的情形。如果是出于“歧视华人”的动机,导致对华人旅客的权利受到损害,从诉讼角度来看,也只能以权利被侵害为由,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而不是直接起诉“歧视华人”。实习生申音本报记者崔丽 (本报北京2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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