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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交易结算保证金集中保管操作细则发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 20:51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6月10日讯 记者 李倩 报道 今天,为防范债券交易未来结算违约风险,建立履约保障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主协议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制定了《债券交易结算保证金集中保管操作细则》并就该细则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征求意见。

  细则称,央行规定的保证金集中保管,是指经债券交易双方约定,将其用于向交易对手方提交履约保证的资金存放于中央结算公司,在相关交易结算未完成前委托中央结算公司
予以冻结和监控,以提升其履约信用的行为。集中保管的保证金全额存入中央结算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中。结算成员在使用这项服务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保证金(券)保管协议》,并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交易结算履约金专户。根据细则,中央结算公司无权动用专户中的资金,同时也不对专户提供透支和垫支,并且对专户余额及其变动情况保密。

  专户中存放的保证金将分为保证、待处置及可用三种账务处理状态,专户余额为处于这三种状态下资金余额的总和。

  细则明确,结算双方在成交日或次一工作日或保证金追加日向中央结算公司已发送或已确认相关结算指令并形成结算合同的,在结算合同生成日或首期结算日或结算成员追加保证金日,中央结算公司将逐笔检查结算成员专户中可用资金余额是否足额,如足额,则将相应金额从可用转入保证状态;如不足,待结算成员在当日日终前将所缺资金补足后,中央结算公司再按上述流程处理。如日终仍不足,则结算合同失败。如追加日日终所追加的保证金不足,所追加保证金的原合同随即失败,同时中央结算公司将原合同已处于保证状态的保证金转入待处置状态,等待处理指令。

  在结算日或到期结算日,待结算合同履行成功后,中央结算公司对其相应保证金按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处理。

  中央结算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和相关的计息规定于结息日对结算成员的专户计付保证金利息。应计利息记入结算成员专户并滚入本金。应计利息定期返还。

  细则共有二十六个条款,自2005年6月15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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