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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关于华安180指数基金修改基金契约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09:59 证券时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目前情况,经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协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华安上证180(资讯 行情 论坛)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进行了修改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托管人义务

  原基金契约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第(8)条规定,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现根据目前情况,修改为: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二、关于基金持有人大会

  根据有关规定,将第三部分“基金持有人大会”修改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总额的50%(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的,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关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原基金契约中规定,可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情形包括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现根据有关规定,将上述可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情形的表述修改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的”。

  2、原基金契约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关于投资者范围

  原基金契约中规定,投资者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现根据目前情况,将投资者范围修改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五、关于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原基金契约中规定,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六、关于基金资产的账户

  原基金契约中规定,本基金资产以“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证券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根据目前情况,修改为本基金资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关于收益分配原则

  原基金契约中规定,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事先未作出选择的,应以现金形式分配。

  八、关于信息披露

  1、将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1)到(5)项情形、拒绝或暂停赎回第(3)款情形、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的情形以及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修改为该情形发生后2日内。

  2、原基金契约中规定,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原基金契约中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在2日内公告。

  4、原基金契约中规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公告。

  5、将原基金契约中的“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的表述修改为“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删除“公开说明书”的有关表述并适当替换为“招募说明书”。

  6、原基金契约中规定,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三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7、原基金契约中规定,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每六个月结束后的45天内公告招募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送中国证监会。

  九、关于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根据有关规定,删除“基金的终止与清算部分”。

  2、删除临时报告中的“基金提前终止”事项。

  十、关于基金合同的效力和终止

  1、原基金契约中规定,《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失效之日止。

  2、根据有关规定,将“《基金契约》的终止”部分修改为: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资产清算

  1、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资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资产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5)制作基金资产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基金资产清算费用

  基金资产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基金资产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资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七、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一、关于文字修改

  1、原基金契约中 “招募说明书”的定义由“….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修改为“….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2、原基金契约中所使用的“基金契约”和“本契约”的表述均统一修改为“基金合同”和“本合同”。

  3、原基金契约中所使用的“基金持有人” 的表述均统一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4、原基金契约中所使用的“基金单位” 的表述均统一修改为“基金份额”。

  5、原基金契约中所使用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的表述均统一修改为“基金份额净值”。

  6、根据目前情况,在释义中添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条款,并将原基金契约中所使用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表述适当修改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修改后的《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发布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和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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