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2004年7月15日下发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协商一致,天治基金管理公司现对旗下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收益分配等,具体修改内容参见本公告附件《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说明。
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内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可在本公司网站(www.chinanature.com.cn)查阅。
自2004年11月15日起,新申购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时未选择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请在销售网点明示。2004年11月15日以前认购(申购)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如果注册登记人处没有收到分红方式指定信息,则分红方式将自2004年11月15日起由红利再投资调整为现金分红;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想保留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可以自即日起到份额所在的网点修改分红方式。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34064800)垂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说明
一、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款修改:
第八条第(二)款 召集方式 改为: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但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第八条第(八)款 生效与公告 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二、有关基金收益与分配条款的修改
第二十条“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将基金持有人的默认分红方式由“红利再投资”改为“现金分红”,并加入“每年基金收益的最低分配比例为90%”及“每年最多分配4次”。
三、关于基金契约中有关名称的修改
将“基金契约”改为“基金合同”,将“基金持有人”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基金单位”改为“基金份额”,将“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改为“基金份额净值”。
四、删除了有关基金发起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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