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中国精选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05: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二○○四年十一月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发售基金份额;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10)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或暂停上市交易; 1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9)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复核基金业绩报告,并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13)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2)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会议的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须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属于以通讯开会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七)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至少1次,最多为6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60%; 3.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中银中国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和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公告。 四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二十(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转换费:在条件成熟,允许基金转换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致力于研究全球经济和行业发展的趋势,紧随中国经济独特的发展节奏,挖掘中国主题,努力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中、长期资本增值的目标,追求稳定的、优于业绩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和对象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是能够直接受益于全球经济发展趋势和有关中国经济发展独特主题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和优质债券。 (三)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40%,投资现金和债券资产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持有比例; 4.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限制和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六 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将依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八 争议解决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托管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