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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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 05:5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10、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 10、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资金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净值或基金收益及相应的收益率;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出席并参与表决。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2、《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委托人总数合计不少于10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与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于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二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款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予以公证或见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或见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采用人民币1.00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人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3、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等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1.00元; 6、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销售服务费给基金销售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律师费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当期列支或者根据具体情况计提和摊销。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一)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将投资于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大额存单;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在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的同时,还将遵守基金管理人内设监察部所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2、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6)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列,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禁止投资事项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投资: (1)投资股票; (2)投资可转换债券; (3)投资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投资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承销证券; (6)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9)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一般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法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及基金财产清算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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