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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基金产品面世 券商集合理财抢食基金市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 10:1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马莉 北京报道

  2003年12月,当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签发《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7号令》)时,《17号令》就被誉为“重磅炸弹”,搅动了整个理财市场。

  而10个月以后,当光大证券以试点身份向证监会上报首只创新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这对于为大盘所累、产品发行滞销的基金公司来说,实在是雪上加霜。

  “准基金”产品

  委托理财,原本是券商资产管理的合规业务却成了“券商黑洞”的代名词。

  旨在解决券商的融资需求、推动券商创新同时有效控制风险的《17号令》于2003年12月正式颁布,并于今年2月正式开始执行,集合理财虽重新开闸却无一例获批;10月22日,证监会又颁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光大证券、中金公司作为首批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的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立即着手加紧制订和完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方案。

  光大证券迅速反应,在《通知》颁布后的3天就向证监会上报了这只命名为“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光大阳光)的集合理财产品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光大证券投入自有资金认购部分集合理财计划份额,并借此对投资者的收益提供一定的保障;二是客户优先受益;三是在优先受益期内不收任何管理费;四是到点开放,计划成立后如单位净值达到规定值即进入开放期,客户可自由申购赎回并参与现金分红。

  国泰君安研究员林朝晖分析,集合受托产品的基本运作方式与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有着很大的相似性,现有的基金产品设计思路可为集合理财产品的开发提供直接的借鉴,但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集合产品报批程序简单,运作和披露限制较少,虽然采用私募方式会使筹资规模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同时却有利于保护产品赢利模式的隐私性。

  除了公开募集发行和封闭式品种的挂牌交易外,基金能做的集合产品都能做,而集合产品可以做的基金却不一定能做,如券商以自有资金优先承担损失以改善理财产品的风险结构。“券商在与基金进行产品竞争的过程中,总体上将处于较为主动的地位。”林朝晖说。

  “光大阳光”设立了“到点开放”的规则,集开放式和封闭式的特征于一身,某证券研究员分析这种设计减少了投资人的赎回压力,从而获得一个稳定的投资环境,使整个集合理财计划在组合管理上更容易操作。

  不过对于“光大阳光”中的“到点开放”原则,林朝晖也提出了一些质疑,这种半封闭的产品设计一方面容易造成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如果计划的单位净值不能达到规定值,即计划处于封闭状态,从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券商的角度来说,照单收取管理费,那么投资人的利益如何保护?而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又如何监控呢?所有这些疑问还有待更加详细的产品设计方案披露。

  基金备战

  “这种集合理财产品必然会分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者。”湘财荷银董事长章嘉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原来委托理财业务与基金的产品就存在一定的竞争,而集合理财计划则是通过委托人、托管人、受托人这样的结构安排去处理已经存在很久的券商委托理财业务,并使之更加透明、更规范,并且产品的设计更加大众化。

  “券商扭转大众对它们的印象还需要一段时间。”章嘉玉分析,“基金在短期内还是有自己的优势的。”在章嘉玉看来,以经纪业务为主的券商了解如何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也还需要一段时间;就绩效而言,基金公司应该更主动地与客户沟通,基金如果要想在竞争中胜出就必须使绩效达到客户的预期。

  对于集合理财计划中的客户“优先受惠”原则,章嘉玉则表示不以为然。“制胜的关键是投资的技能,而非是否以自有资产投入,”章嘉玉说,“光大证券以其自有资产参与到集合理财计划中,并给予投资人优先受益的承诺,可能会有一些吸引力,但我并不认为券商把自己的资金投入到集合理财计划中就能意味着他们能提高投资的回报,做好业绩的关键是受托人的专业能力。”

  “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游资还是愿意将资金交给基金公司管理,无论是法令架构还是服务流程,在基金公司的运作中都体现得比较成熟。”章嘉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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