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招商安泰系列基金基金契约相关内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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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 08:58 证券时报 | |||||||||
关于修改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和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相关约定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2004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点规定:“原基金契约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的约定不符合《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五条、《运作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三条规定的,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9日 2004年11月9日 附: 一、《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中修改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的相关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本系列基金有一个统一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它由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共同构成。各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表决以及决议生效遵循利益相关原则。若提交讨论的事项可能影响多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则该事项须召集所有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通过;若提交讨论的事项只涉及某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而不涉及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则该事项只需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讨论通过。 如无特别说明,当会议讨论事项涉及本系列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须召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时,下文中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持有人大会”指的是“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例如第(二)款第9点所称“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按照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各基金的基金份额之和与所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总和之比计算;当会议讨论事项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其中两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须召开由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共同组成的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时,下文中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持有人大会”指的是“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按照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之和与所有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总和之比计算;当会议事项只涉及单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只须召开该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表决通过时,则下文中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持有人大会”指的是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按照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与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之比计算。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在各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合同,但本系列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与其他基金合并;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11、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其中,下列事项需要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1、变更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合同,且变更事项涉及本系列基金合同所有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但本系列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本系列基金类型或转换本系列基金运作方式;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就上述事项外的其他事项,须召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是须召开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只需召开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讨论,由会议召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在会议通知公告中注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应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若该事项须召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则还需各相关基金分别有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事项同时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则各相关基金均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D.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若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则须参加会议的每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则须参加会议的每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上述第(七)款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中修改后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相关内容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2、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持有人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基金持有人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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