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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大同求小异 基金券商关注证券发行新规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 08:48 证券时报

  □见习记者 耿福君

  编者按:如何看待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新规?尽管新规还没有正式出台,但在新股发行已停止两个月后的今天,这一话题正在升温。日前接受记者采访的多家券商和证券投资基金都表示,在国内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管理层顺应市场化的要求,重新制定新股发行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办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他们希望发行新规出台
后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出现一种“多赢”格局。

  “询价制度若干问题(征求意见稿)”中有三点最引人注目:一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二是用来计算每股收益的总股本是指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三是披露发行市盈率时所使用的每股收益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正是由于这三点,评论界称我国证券市场正在酝酿IPO定价制度的重大变革。

  国信证券投行人士认为,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比以前更科学,对投资者来说更有参考价值。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可以排除某些影响利润的不确定因素,还可以制止某些公司为了发行上市而进行虚假包装的行为。关于这两点,券商和基金的看法是一致的。

  在谈到发行市盈率是否会降低时,国信证券投行人士称,这种可能性不大,发行市盈率太低不利于稳定当前的国内证券市场。发行人、承销商和机构投资者之间有分歧,是难以避免的。如果大家的看法都一致,反而不正常了,也就没有向机构询价的必要。

  在实际询价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如果新股价格低,机构就交钱,否则机构就不交钱。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证券公司投行负责人说,询价制度中应规定所有参与询价的机构都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也就是说既规定机构投资者配售上限,又要规定一个“配售下限”。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说,通过参与询价,可以增强投资人对发行公司的认同度。发行价是否合理,应主要由市场说了算。以前,不断有新股上市后跌破发行价,使得申购新股的获利率降低。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如果股票发行价格偏高,上市后获利空间太小,那么不利于调动投资者认购新股的积极性。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基金公司副总裁说,依法设立的合格机构投资者都应有权参与询价,而且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参与询价。参与询价的机构越多,最后确定的发行价格就越符合当前市场的要求,也容易瓦解可能出现的“价格联盟”。新规定还应限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有关联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以保证询价制度的公正性,使发行价格更趋合理。这位副总不同意规定“配售下限”,他说:这就像到市场买东西,价格合理,人家就买;价格不合理,人家就可以不买。如果硬性规定“配售下限”,那么询价制度的市场化色彩将会被冲淡,询价制度所起的作用也会被削弱。他认为发行人、承销商和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定价上有不同意见正是市场化的一种表现。询价过程本来就是讨价还价的过程,是相关有实力的各方博弈的过程。相信各方会找到一个平衡点,最后确定一个大家都基本能接受的发行价格。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始终有一种强烈的感受,券商和证券投资基金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新规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和良好的愿望。他们希望发行新规出台后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能够出现一种多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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