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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将不超过25家 基金可申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 11:17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财政部近日就《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面向所有记账式和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实施后,以往的“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即行废止。

  根据审批办法,承销团成员数量将实行总量控制。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5家。对于投资渠道单一、国债需求量
大的国债投资基金和境内非金融机构,可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特别成员。成员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每年3月31日为报送材料和受理的截止日期,4月份为成员资格审核时间,审核结果在4月30日前公布。

  对于成员资格,办法规定,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必须是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在前30名以内的方能成为甲类成员。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为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是总资产在16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根据办法,记账式国债乙类成员可以参加国债发行和竞争性定价过程,在每期国债招标额的10%以内进行竞争性投标,并有权在本机构当期国债中标额的20%以内进行追加认购。甲类成员在此基础上,还能自愿选择在每期国债招标额的20%或30%以内进行竞争性投标,并可在本机构当期国债中标额的40%以内进行追加认购。

  办法还规定,成员每年累计4期没有履行投标或承销义务,或是出现严重不正当投标或操纵市场行为,财政部将视其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与处罚。对于退出承销团的机构,将在两年内不能再申请加入国债承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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