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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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30日 19:27 证券时报 | |||||||||
根据中国证监会日前下发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作为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征求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部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会同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以使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根据《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五条、《运作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三条规定,对第四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一)款“召开事由”的内容修改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将第四条第(二)款“召集方式”中的第1项修改为: 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删除第四条第(二)款“召集方式”中的第2项,原文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将第四条第(二)款“召集方式”中的原第3项(现为第2项)修改为: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5.增加以下内容为第四条第(二)款“召集方式”中的第3项: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增加以下内容为第四条第(二)款“召集方式”中的第4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7.将第四条第(四)款“会议的召开方式”中的第1项(2)的内容修改为: 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8.将第四条第(四)款“会议的召开方式”中的第2项(1)的内容修改为:召集人已经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了会议通知。 9.将第四条第(四)款“会议的召开方式”中的第2项(2)的内容修改为: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10.将第四条第(四)款“会议的召开方式”中的第2项(3)的内容修改为: 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11.删除第四条第(四)款“会议的召开方式”中第2项(5)的内容,原文为: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将第四条第(五)款“议事内容与程序”第1项“议事内容与提案权”修改为“议事内容”,将有关内容修改为: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3.将第四条第(五)款“议事内容与程序”第2项(1)“现场开会”修改为: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14.将第四条第(六)款“表决”中的第4项修改为: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5.将第四条第(七)款“计票”中的第2项修改为: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6.将第四条第(八)款“生效与公告”的内容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中的第1项修改为: 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将第五条第(四)款“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的第1项修改为: 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三、根据《运作办法》第十二条,对第八条“基金的成立”,第二十二条“基金的终止和清算”,第二十五条“《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进行修改。 1.将第八条第(一)款“基金成立的条件”修改为: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募集期内,若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达到或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的基金份额认购者人数不低于200人,则基金满足成立条件。 2.将第八条第(四)款“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修改为: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若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若本基金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基金。 3.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基金的终止”中的第1项修改为: 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该基金终止。 4.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合并为现第(一)款“《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为: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5.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基金合同》的终止”中的第1项(1)修改为: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基金终止。 四、根据《销售办法》第二十九条,将第九条第(七)款“申购和赎回的费用”中的赎回费分配和赎回费率设置修改为: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及注册登记费后,余额部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归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本基金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 1年至2年(含1年) 0.2% 2年及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原基金合同中“发行公告”的提法一律改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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