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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基金关于修改长信利息收益基金合同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 09:00 证券时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公司管理的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对原《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进行了修改,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修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1、基金契约中有关文字表述的修改:“基金契约”修改为“基金合同”;“基金单位”修改为“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修改为“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修改为“固有财产”;“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修改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销售代理人”修改为“基金代销机构”;“基金成立”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报刊上”修改为“指定媒体”。

  2、删除《暂行办法》和《试点办法》(但涉及基金成立依据部分除外),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为《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3、删除与基金发起人有关的内容。

  4、删除《公开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5、在释义部分增加托管协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的定义。

  6、在释义部分增加对“基金日收益”和“基金7日年收益率”的定义。

  7、将“指定媒体”的定义修改为:“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8、对“法律法规”、“不可抗力”的释义做相应的调整。

  9、为了清楚的界定此次基金合同修改的背景,在“前言”部分增加相应的说明内容。

  10、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将“三(二)”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亿元人民币”。

  11、鉴于本基金为货币型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元且不需要公告,因此,将基金份额净值从有关的公告内容中删除。

  12、在“五(一)1”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中增加:“(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3、删除“五(二)3”的相关内容,增加下列内容:“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4、将“五(四)”中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人数限制有关的内容删除。

  15、在“五(五)2(2)”中增加:召集人应提前30日公布提案。

  16、将“五(六)2(2)”中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变更为“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7、在“五(六)2(2)”中的特别决议的内容中增加“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8、将“五(八)”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9、将“六(一)”中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情形根据《基金法》做相应的修改。

  20、删除“六(二)3”中的“中国人民银行”。

  21、删除“六(二)4”中的“5个工作日”修改为“2日”。

  22、将“八(三)”变更为:

  “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在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基金合同》终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23、将“九(九)2(3)”变更为:“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24、将“九(十)4”中增加“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7日年收益率”的内容。

  25、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将“十五(三)”的投资范围变更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包括:1、现金;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26、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将“十五(八)”投资限制变更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4、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

  本基金于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符合规定的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组合处于调整过程中,造成基金在某一时间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积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27、将“十五(九)”投资禁止变更为:“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股票;(2)可转换债券;(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2、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十六(三)”基金财产账户的内容变更为:“基金财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并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账户、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29、根据《基金法》和《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对基金合同中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

  30、根据《基金法》对“二十二(一)”基金终止事由进行相应的增加。

  31、根据《基金法》对“二十二(二)5”的基金清算公告方式进行了修订,增加“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删除“二十二(一)1”,并将“二十二(一)2”中的“批准”变更为“备案或核准”。

  33、将“二十二(二)2”中的“批准”变更为“备案”。

  长信利息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长信利息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12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3〕149号批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4年3月19日正式生效。

  【重要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摘要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4年 9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16楼

  设立日期:2003年4月28日

  注册资本:1亿元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43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4.33%;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66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67%;

  法定代表人:田丹

  总经理:陈永青

  电话:021-50588999

  传真:021-50588077

  联系人:沈天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田丹先生,董事长,45岁,中共党员,硕士,经济师。曾任湖北省军区参谋、秘书,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金融调研处科长,湖北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三峡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明云成先生,董事,63岁,中共党员,大专,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袁永林先生,董事,55岁,中共党员,大专。曾任松江县泗联公社建筑站党委书记,松江县洞泾乡毛纺厂厂长、党支部书记,松江县洞泾乡工业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上海海欣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刘文仲先生,董事,53岁,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硅钢片厂计划员、科长、车间主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计划部科长、销售部副部长、销售公司副经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沈岩先生,董事,40岁,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正大联合企业管理顾问公司企业顾问、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永青先生,董事,39岁,中共党员,硕士,工程师。曾任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武汉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湖北证券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三峡证券公司资产公司总经理,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组长。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恒先生,独立董事,57岁,中共党员,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奉贤支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

  余秉立先生,独立董事,53岁,中共党员,本科,注册会计师。历任武汉市财政局副科长、武汉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副科长、武汉市财政局副科长至副局长、武汉市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湖北省财政金融贸易办公室副主任、副书记、现任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特派员、书记、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正局级审计员。

  黄宪先生,独立董事,49岁,中共党员,博士,博士生导师,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商学院副院长,美国新泽西西东大学访问学者,武汉大学珞珈城市信用社副董事长,中港合资武新公司财务总经理。

  夏大慰先生,独立董事,50岁,中共党员,硕士,博士生导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教师,日本大阪市立大学客座研究员,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长、校长助理,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施军先生,监事,41岁,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硅钢片厂技术员、助理工程师,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硅钢片厂调度员、工程师,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武汉董秘协会理事长。

  李国洪先生,监事,43岁,本科,曾在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资产保全事业部总经理,现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王罗洁女士,监事,49岁,本科,会计师,曾任核工业部国营792矿统计员、计划科长,上海海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经理、财务副总监,现任上海海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覃波先生,监事,31岁,中共党员,本科,证券、基金从业经历7年。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基金事业部市场部主管、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销策划部副总监。

  李玮先生,副总经理,35岁,中共党员,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计划资金科员、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稽核处处长助理、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统计研究处副处长、中行监管处处长。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徐力中先生,34岁,硕士,曾任君安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君安证券(香港)公司企业融资部高级经理,大鹏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景福基金基金经理,曾在英国Scottish Widows Investment Partnership学习和工作。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曾彤先生,督察长,37岁,中共党员,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南财经大学科长,湖北证券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事业部总经理助理,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总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副组长。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小组

  徐力中先生,基金经理,34岁,经济学硕士,曾任君安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君安证券(香港)公司企业融资部高级经理,大鹏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景福基金基金经理,曾在英国Scottish Widows Investment Partnership学习与工作。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李小羽先生,基金经理助理,39岁,管理学硕士,获得加拿大特许投资经理资格(Canadi-an Investment Manager,CIM)。曾在中国华源集团、新加坡加达实业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曾任长城证券公司上海总部研究部证券分析师、经理,加拿大Investors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Ltd 投资经理和投资顾问。现任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

  李颖女士,基金经理助理,28岁,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上海金信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湘财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现任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

  3、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

  成立时间:1979年2月(恢复)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托管资格的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23号

  三、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

  3、代销机构: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代销机构: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代销机构: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代销机构: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代销机构: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廖海律师、张坚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琼、凌云

  四、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名称:长信利息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本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尽可能保证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水平。

  七、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对象主要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小于397天(含397天)的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目前的投资对象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短期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回购协议等,待获得监管部门的同意或许可后,本基金也将投资于大额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其他金融工具。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二)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研究策划部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3、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拟定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在授权范围内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室执行;

  6、内部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绩效评估室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三)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各种数量模型工具,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深入挖掘货币市场的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投资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结合各品种之间流动性、收益性及风险情况,确定组合的资产配置,在保证组合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升组合的收益。 

  2、本基金管理人还使用以下策略

  利率预期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利率走势的判断,并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无风险套利策略:由于市场分割,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短期利率在一定时间可能存在定价偏离,同时在一定时间内市场中也可能出现跨品种、跨期限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的可行性基础上谨慎参与。 

  现金流预算管理策略: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在投资组合的构建中,采取合理的期限和权重配置对现金流进行预算管理,以满足基金运作的要求。同时在一部分资金管理上,将采用滚动投资策略,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存款税后利息率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利息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短期资金市场基础工具,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特点,因此整个基金的风险于各种风险因素的暴露之中,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特殊风险等等。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长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04年8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收益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本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  目                   摊余成本(元)      占总资产比例

  银行存款与清算备付金       3,024,291.57           0.08%

  债券投资                2,691,968,237.86         72.10%

  买入返售证券              997,610,000.00         26.72%

  其他资产                   41,023,022.27          1.10%

  资产合计                3,733,625,551.70           100%

  2、按投资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券 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净值比例

  金融债           800,399,627.86               25.06%

  央行票据        1,891,568,610.00              59.23%

  合  计          2,691,968,237.86              84.29%

  3、卖出回购证券

  本期末卖出回购证券合计为460,275,000.0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14.41%。

  4、基金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

  截至2004年6月30日,基金持有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为163.99天,剩余期限分布比例如下:

  剩余期限              占净值比例

  30天以内                   1.67%

  30天-60天                 0.00%

  60天-90天                54.72%

  90天-180天                0.00%

  180天以上397天以内       59.23%

  5、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名称              摊余成本(元)         占净值比例

  (1)01进出05             800,399,627.86           25.06%

  (2)04央行票据17         741,351,880.00           23.21%

  (3)04央行票据20         614,357,730.00           19.24%

  (4)04央行票据23         389,960,000.00           12.21%

  (5)04央行票据30         145,899,000.00            4.57%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其他资产的构成

  截至2004年6月30日,本基金其他资产包括:

  项  目         摊余成本(元)     占总资产比例

  交易保证金        300,000.00           0.01%

  应收利息        34,129,205.80           0.91%

  应收申购款       6,582,500.00           0.18%

  待摊费用           11,316.47           0.00%

  合 计           41,023,022.27           1.10%

  (3)本基金不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列表

  重要说明:本基金采取的收益分配方式是:采用1.00元固定单位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以份额形式按月结转到投资人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单位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其他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与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本基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

  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按每日计算,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项费用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成立后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结构的调整。增加了 "基金的业绩”、“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三个部分。删除了“基金设立”、“基金的设立募集”、“基金成立”等与首次募集有关的特定内容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等相关部分。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规范了一些表述,如将“基金契约”改为“基金合同”、“基金单位”改为“基金份额”、将“基金持有人”、“基金单位持有人”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单位净值”改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改为“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改为“固有财产”;信息披露中“基金单位净值”修改为“基金日收益、基金7日年收益率”;关于基金当事人,自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基金当事人中将不再有“基金发起人”等。

  (三)在“重要提示”中,说明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正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四)在“一、绪言”、“二、释义” 部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补充了国家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五)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基金管理人概况及主要人员情况更新至2004年7月; 新增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介绍;新增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六)在“四、基金托管人”中,增加了有关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经营情况的说明、以及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的内容,对基金托管人的有关业务和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新。另外,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托管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七)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增加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在“六、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部分,1、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增加代销机构;2、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中,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手续”修改为“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3、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中,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增加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电话或在基金代销机构网点发布公告等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4、拒绝或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重新开放时,补充“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7日年收益”。 

  (九)在“七、基金的投资”部分,补充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基金的投资限制、投资禁止部分,按照《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

  (十)增加了说明基金成立以来投资业绩的“九、基金的业绩”这一章节,其中对本基金成立以后的业绩情况进行了说明。

  (十一)“十、基金的财产”部分,由于本基金的性质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保持1.00元人民币,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表述修改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元人民币”;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将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作相应补充。

  (十二)“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中,1、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将“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修改为“基金估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2、将“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收益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收益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修改为“基金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视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十三)在“十三、基金的费用和税收”部分,将基金费用分“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两类进行说明。

  (十四)在“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部分,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对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了修改,将“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修改为“更换后公告、备案。”

  (十五)在“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根据《基金法》和《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内容更新和规范。

  (十六)根据《基金法》相关规定,重新修订了“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部分内容,对基金终止事由进行相应的增加;基金清算公告方式进行了修订,增加“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增加了“十八、基金合同的摘要”

  根据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合同所作的修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以更新。具体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该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1、 召开事由增加“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召集方式保留第1条,其余按照《运作办法》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一条内容加以规定;3、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代表的份额统一改为50%以上;对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人数不作限制;不再规定就同一议题再次召开持有人大会的事宜;4、 特别决议的表决由“对于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改为“对于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均通过方为有效”;5、生效和公告部分“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通过之日五日内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之日起生效”。

  (十八)增加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增加了托管协议中有关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净值的计算与复核、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争议的解决方法以及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的内容。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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