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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标准券折算率 监管层再控国债回购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 13:44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张勇 上海报道

  近一年来监管层一直在考虑出台能够控制券商国债回购风险的办法,也在前期做过一些努力,而在本周,一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拟定的《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获证监会批准,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的出台将有望从技术上控制国债回购的风险,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投资者能形成一定的保障,而对证券公司在债券市场的操作则会形成牵制作用”,某证券公司副总裁如此表示。

  监管努力

  在证券市场上,谈起券商风险人们很自然都会想到“国债回购”,事实上,近一年来被关闭的证券公司也大多是祸起国债回购的违规操作。业内人士表示,控制国债回购风险已经成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之一。虽然监管层也一直在努力通过制度来约束券商国债回购的操作,但效果并不明显。

  早在当初交易所《关于全面制定交易制度后国债及国债回购交易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中就已经规定,“券商不能擅自用客户账户进行回购交易申报,否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取消回购业务资格”,而事实上,券商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从来没有停止过。

  在2003年7月7日,深圳证管办发布通知,要求券商“不得利用国债托管、投资业务开展变相的融资业务,不得签订任何形式的非法国债投资代理协议,严禁利用客户国债套取资金,挪作他用”。但业内人士认为,这一通知的警示作用远大于实际效果,因为其中虽有“严禁”等字样,却没有处罚条款。

  今年开始,监管层的监控力度明显加大。2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券商自查令;4月初的汕头国债协会会议也强调了加强国债回购监管的重要性;4月中旬,上证所又破例在月中公布了新的国债回购标准券折算比例。

  到了2004年5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交易所债市的结算参与机构发出《关于加强债券回购业务结算风险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回购欠库处理与到期违约处罚程序,强调将对债券业务回购量大、持续进行滚动回购业务操作的参与机构进行重点监控,以此来降低国债回购的风险。

  虽然在此之后新的违规国债回购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但业内人士还是指出,这一通知仍然属于监管层的应急措施,需要有更加稳妥的控制风险的制度出台,这应该正是《办法》的出台背景。

  新规变化

  此次《办法》的出台在债券回购操作上有不少重大的变化,业内普遍认为,新规体现出监管层控制债券市场风险的决心。

  标准券折算率变化和调整的频率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手中债券融资量大小,是控制回购市场风险的一项关键性指标。以往国债标准券折算率分别由沪、深证交所自行计算,并按月公布。而此次《办法》的出台,统一了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口径、公布频率和公布方式。

  “从《办法》内容上看,标准券折算率的变化和调整的频率加快是最明显的改变之处,这将使登记结算公司的风险大为降低。”上海证券研究所张军介绍。

  《办法》实施以后,原来出现过的一些风险可以规避。海通证券债券研究员王亚南回忆:“去年8月曾经有不少券商在操作国债回购时碰上了债市的大幅波动,本打算做逆回购控制损失,但由于标准券的折算率是一月改变一次,没能及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因此,在当时很多券商无法承受按原有折算率逆回购,最后自然出现欠库,而风险事实上还会转嫁到登记结算公司。”

  除此之外,在投资者方面,为提高债券回购市场透明度,《办法》还规定今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服务,及时查询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余额及其在登记结算机构的质押券余额情况。

  券商资金可能撤出

  业内表示,虽然此次《办法》规定的内容大多与券商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无论是对登记结算公司还是投资者在操作上的规定都会间接影响券商的经营。

  国债回购交易实际是一种以国债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之所以国债回购会潜伏巨大风险,原因在于融资方在回购融资成交后,因托管数量小于融资数量,或者因卖券行为导致库存减少,或者因为记账式国债未经“回购登记”即用作回购抵押,或因国债现券折算后比例下调等等均会造成回购抵押标准券不足。

  “如果产生这种情况,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将依其清算制度,以‘卖空’国债现货的规定对融资方进行处罚,同时客户的国债也就拿不回来了。而券商做国债回购的风险也常常源于此,《办法》出台之后,券商将很难再通过原来的方法挪用客户的国债做回购。”王亚南对记者表示。

  另外,《办法》将实施标准券转移占有。“在原有的操作规程下,投资者账下的标准券进行回购融资后并不进行实际转移,仍然停留在账户上。也就是说,标准券是不过户的,提供资金的一方会十分被动。”

  申银万国赵峰指出,“《办法》中有关债券回购业务的规定,将明确今后证券公司及其客户进行债券回购融资,须由证券公司将按标准折算率的等值现券提交登记结算机构。这就意味着,一旦融资方违约,登记结算机构有权直接按照规定处置质押券。这对券商在进行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上将造成很大影响。”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部门一职员向本报记者介绍:“《办法》离实施还有两个多月的时间,这期间还可能出台一系列配套的措施,在这些办法的背景下,券商有可能将原有的一些建立在国债回购基础上的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而目前通过这一方式进入债券市场的资金也将逐步撤离市场,估计这些资金的规模将在500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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