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再商银行设立基金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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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 11:50 证券时报 | |||||||||
商业银行如何申请设立基金公司和监管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 本报讯 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召集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讨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设计和程序操作问题。银监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应邀参加了会议。
这是央行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第二次出面组织相同主题的座谈会。会上,商业银行如何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和监管分工问题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据了解,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首先可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由银监会负责审核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然后再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报请证监会审批商业银行拟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资格;人民银行则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对与货币政策操作有直接联系的基金和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分析、监测,以防范跨市场风险。 就在上月15日,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曾召集4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领导,并邀请银监会、证监会负责人,第一次座谈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以及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问题。在那次座谈会后,商业银行表现出了空前高涨的积极性。许多银行对于设立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充满信心,有的成立了相关工作的领导机构或协调小组,有的已经拿出了实质性方案。 据悉,各商业银行正盼望着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尽快出台相关制度安排与操作程序,明确组建模式、风险隔离、托管、赎回时的融资便利等问题。(周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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