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兴业可转债混合型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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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 10:2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4年7月15日下发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经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将第三部分基金持有人大会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关于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原基金契约“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部分“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规定,“基金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即持有本基金两年以内(包括两年)收取0.5%的赎回费率,其中0.4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0.05%归基金资产,持有本基金两年以上收取0.25%的赎回费,其中0.2%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0.05%归基金资产。” 现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上述基金契约的规定修改为:“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三、关于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基金契约“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规定,“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现依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上述基金契约的规定修改为“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四、关于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 1、原基金契约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前言部分关于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修改为“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民法通则》、《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和“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民法通则》、《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2、“释义部分”增加:《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五、关于基金的信息披露 原基金契约“基金的信息披露”第一、二部分的部分内容修改为: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和本《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2、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3、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1)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45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六、关于名词表述的修改 原基金契约中“基金契约”的表述改为“基金合同”,“基金持有人”的表述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单位”的表述改为“基金份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表述改为“基金份额净值”。 七、其他内容 1、原基金契约第二部分第三条第二款“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中“基金托管人义务”第(3)点和第(15)点合并修改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原基金契约第二部分第三条第二款“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中“基金托管人权利”第(8)点的“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修改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原基金契约第二部分第三条第二款“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中“基金托管人义务”第(8)点的“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乙类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修改为“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乙类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修改后的《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 w w. x y f u n d s. c o m. c n)、中国工商银行网站( w w w. i c b c. c o m. c n)。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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