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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公司关于修改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 08:42 证券时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4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经征求基金托管人意见并协商一致,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对管理的三只开放式基金(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合同)中关于“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附后)。相关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均为适应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变化而进行的修改,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可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查阅。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4日

  附:

  一、《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修改

  修改内容1

  原基金契约第二章“基金契约当事人”第三条“基金持有人大会”部分约定内容

  现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转换、转托管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通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本章“(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修改内容2

  原基金契约第六章“其他条款”中第二条“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二)款“收益分配原则”第(6)项相关约定内容。

  现修改为: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了获取现金红利方式”。

  修改内容3

  原基金契约第六章“其他条款”第七条“基金的信息披露”第(一)、(二)、(三)、(四)、(五)部分约定内容做如下修改,第(六)、(七)部分内容的序号变更为第(四)、(五)。

  现修改为: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及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 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中期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内容4

  原基金契约第一章“前言与释义”第一条“前言”第一款中关于订立原基金契约法律、法规依据的约定内容。

  现修改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

  修改内容5

  将原基金契约中“(基金)契约”的表述全部修改为“(基金)合同”;“(基金)持有人”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单位”的表述改为“基金份额”。

  二、《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修改

  修改内容1

  原基金契约第八章“基金持有人大会”部分约定内容

  现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转换、转托管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通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本章“(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修改内容2

  原基金契约第二十四章“基金收益与分配”中第(三)条“收益分配原则”第7款相关约定内容。

  现修改为: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了获取现金红利方式”。

  修改内容3

  原基金契约第二十六章“基金的信息披露”第(一)、(二)、(三)部分约定内容。

  现修改为: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及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 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中期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内容4

  原基金契约第一章“前言”第一款中关于订立原基金契约法律、法规依据的约定内容。

  现修改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

  修改内容5

  将原基金契约中“(基金)契约”的表述全部修改为“(基金)合同”;“(基金)持有人”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单位”的表述改为“基金份额”。

  三、《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修改

  修改内容1:

  原基金契约第八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约定内容

  现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转换、转托管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通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本章“(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修改内容2

  原基金契约第二十三章“基金收益与分配”第(三)款 “收益分配原则”第7项相关约定内容。

  现修改为: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了获取现金红利方式”。

  修改内容3

  原基金契约第二十五章“基金的信息披露”第(一)、(二)部分约定内容做出如下修改,第(三)、(四)部分约定内容的序号变更为第(四)、(五)。

  现修改为: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及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 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中期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内容4

  原基金契约第一章“前言”第一款中关于订立原基金契约法律、法规依据的约定内容。

  现修改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

  修改内容5

  将原基金契约中“(基金)契约”的表述全部修改为“(基金)合同”;“(基金)持有人”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单位”的表述改为“基金份额”。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4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经征求基金托管人意见并协商一致,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对管理的四只封闭式基金(普惠证券投资基金、普丰证券投资基金、普润证券投资基金、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合同)中关于“基金持有人大会”等部分的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附后)。相关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均为适应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变化而进行的修改,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可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查阅。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10 月14 日

  附:《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普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修改内容

  修改内容1

  《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第十二章“基金持有人大会”约定内容,《普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第十三章“基金持有人大会”约定内容。 

  现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 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 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本章“(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不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修改内容2

  将原基金契约中“(基金)契约”的表述全部修改为“(基金)合同”;“(基金)持有人”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单位”的表述改为“基金份额”。

  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本公司分别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签署的《开放式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广发证券、长城证券将代理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为:160605)的销售业务。

  广发证券自2004年10月18日起,在以下63个城市的133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交易等业务:广州、北京、武汉、济南、烟台、青岛、郑州、天津、长春、太原、上海、杭州、宁波、无锡、南京、绍兴、南通、深圳、海口、珠海、汕头、佛山、中山、湛江、潮州、昆明、重庆、南宁、兰州、西安、福州、厦门、顺德、东莞、肇庆、清远、惠州、梅州、台山、韶关、普宁、南海、高明、开平、新会、江门、罗定、云浮、南雄、英德、连州、高要、廉江、锦州、辽阳、温州、漳州、福清、莆田、宁德、东泉、泉州、东营等。

  长城证券自公告之日起,在以下20个城市的24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交易等业务:深圳、北京、上海、成都、海口、西安、武汉、重庆、青岛、昆明、南昌、沈阳、南宁、南京、长沙、大连、苏州、广州、杭州、郑州等。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875    联系人:肖中梅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288968)      联系人:高峰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53668

  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 

  欢迎广大投资者到广发证券、长城证券各销售网点咨询以及办理开户、申购等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4日

  
鹏华基金公司关于修改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公告 鹏华基金公司关于修改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公告 鹏华基金公司关于修改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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