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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赎回费等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 10: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和修改本公司所管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及赎回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1条至第75条、《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38条至第43条的规定,经与托管人中国银行协商,决定自即日起对我公司所管理的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八条和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第八条有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修改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依照本条第(七)款和第(八)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依照本条第(七)款和第(八)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表决。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权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1)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2)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计票。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第二部分第四条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修改为: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系列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要召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

  (1)召集方式

  a.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b.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代表系列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本款项所述比例按照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各基金的基金份额之和与各基金的基金份额总和之比计算(如无特别说明,下同);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系列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d.代表系列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2)通知

  召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有权出席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d.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地点和方式;

  e.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f.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g.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开会方式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经核对,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b.通讯方式开会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议事程序

  a.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依照本条第(5)款和第(6)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b.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依照本条第(5)款和第(6)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表决。

  (5)表决

  a.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表决权。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不同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按照其持有的每一基金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b.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每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般决议

  a.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系列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每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b.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c.系列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d.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e.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f.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6)计票

  a.现场开会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权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计票。

  (7)生效与公告

  a.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b.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单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单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单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变更基金合同中与该单只基金有关的部分条款,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b.单独或合并持有该等单只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c.出现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第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的;

  d.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

  e.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应当召开。

  (2)单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通知、开会方式、议事程序、计票、表决及生效和公告比照本基金合同有关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约定办理。

  (3)单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通过的决议仅对该等基金及基金当事人具约束力。相关决议涉及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予执行。

  三、除上述修改外,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及嘉实理财通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契约》中有关术语的修改如下:

  1.“基金契约”的表述改为“基金合同”;

  2.“基金单位”改为“基金份额”;

  3.“基金持有人”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4.“基金持有人大会”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与基金有关的“基金成立”改为“基金合同生效”;

  6.“基金中期报告”改为“基金半年度报告”;

  7.“投资组合公告”改为“季度报告”。

  四、依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经与托管人中国银行协商,决定自即日起对我公司所管理的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调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自即日起,新申购基金时未选择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请在销售网点明示;以前认购(申购)基金时未选择分红方式、且未做过分红方式修改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将由红利再投资改为现金分红,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想保留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可以自即日起到所持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

  五、依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经与托管人中国银行协商,决定自即日起对我公司所管理的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作出如下修改:

  (一)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第十三条第(六)款第4项“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相关的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所有。”修改为:“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二)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第三部分第五条第(七)款第4项“4、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相关费用;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全部作为注册登记费。”修改为:“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三)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第十三条第(六)款第4项“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将按照赎回当时适用的费率收取,所收取赎回费将归入基金资产或作为注册登记费及其他手续费支出,具体比例以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公布的比例为准。”修改为:“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六、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法律文件,亦可到本公司网站( w w w. h a r v e s t a s s e t. c o m)查询。

  对希望了解基金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66或010-65185566)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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