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股民管某投资银行股票亏损约10万元,怀疑银行披露的会计报告有假,他申请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查实并处罚。证监局回复银行没问题后,管某起诉证监局行政不作为。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管某的诉求。
管某起诉称,他因信赖某银行公开披露的报表以及审计机构出具的无保留审计意见而投资该银行的股票,结果亏损约10万元。经分析研究发现,该银行公开披露的上述会计报告存在一系列虚假记载嫌疑。他曾请求银行给予合法解释,但银行一直未答复。2013年2月,他书面请求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实上述虚假记载嫌疑事实,并依法对该银行及高管和审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证监局进行了答复,称核查后未发现该银行在投诉事项上存在重大差错或虚假陈述行为,但管某认为该答复明显存在违法,核查结果有错误。管某称,证监局收到自己申请已超过60日,未作出其他行政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故请求确认证监局的行为违法,判决证监局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证监局辩称,其以信访方式对管某的申请进行了受理、调查核实和及时答复,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一审败诉后,管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认为,北京证监局针对管某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进行了调查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对管某进行了告知。管某认为证监局行政不作为,没有事实根据。北京证监局作出的文件虽是信访答复的形式,但实质上却是北京证监局在职权范围内,针对管某申请事项调查核实后作出的调查处理结果。因此,北京证监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的答复行为属于履行对辖区范围内的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的行为。管某对该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