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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应积极探索投行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5日 01:13 金融时报

  信托业长线发展的突破口在哪里 

  主持人:记者 金立新

  特邀嘉宾: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宪惠 博士

  信托公司的投行业务涵盖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部分“中间业务”。信托公司开展投行业务面临怎样的环境和前景?投行业务能否成为信托公司的长线产品?信托公司如何发展投行业务?针对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惠博士。

  主持人: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目前信托公司经营上述投行业务的现状如何?

  李宪惠:虽然没有权威的统计数据,但据我了解,这方面的业务量占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量的比例较低。实际上,在国有企业股权结构调整、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及管理层股权激励等领域,信托公司已有初步尝试,曾推出MBO(管理层收购)或ESOP(员工共同持股计划)信托计划、股权分置改革信托计划、管理层股权激励信托计划等产品。一些信托公司将投行业务与信托公司的投资、融资、财富管理业务密切结合起来,获得了较好的综合收益,积累了一大批优质客户。总体来说,信托公司在投行业务领域处于积极探索的初级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产品系列,人才、经验和客户资源处于积累状态,还远未到快速发展期。

  主持人:信托公司经营投行业务的政策环境如何?

  李宪惠:信托公司发展投行业务,是信托监管部门一贯支持的业务发展方向。但总体而言,信托公司投行业务所涉及的政策环境还不够宽松。其一,行政规章对信托应用范围的刚性限制。这主要体现在利用信托方式进行的持股限制。例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禁止管理层利用信托收购国有产权。实际上,在挂牌制度下,产权转让的价格由市场决定。采取信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只要管理层和信托公司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完全披露信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措施得当,就可以防止变相实施MBO的弊端。

  其二,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监管的协调性。这主要体现在证监会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不允许信托持股这一内部掌握的操作“规定”。这在客观上已经堵死了以信托方式参与PE(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重要退出通道,也反映了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顺畅。

  其三,信托基础工程不完善。例如,信托登记、信托税制、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信托风险管理制度等,这些基础工程的缺位,已经威胁到信托产品的法律效力,造成信托法律关系的不稳定。如果不能解决,信托持股的社会公信力优势便难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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