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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信托公司想分公司债一杯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4日 05:38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石朝格 北京报道

  眼下,公司债发行已进入倒计时阶段。据记者了解,已有20余家市值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向证监会上报了发行方案。

  公司债发行带来的巨额利润,吸引着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在内的各方机构,其中尤以信托公司的“心情”最为急迫。

  急欲抢食新业务

  6月17日,由中国信托业协会召集,数十家信托公司高管、信托研究机构与信托法律专家齐聚北京,紧急研讨证监会出台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商议信托公司如何参与公司债业务。

  “在公司债发行初期,发行主体仅限于沪深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这里面有巨大的利润,对于急需寻找新利润增长点的信托公司来说,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一位参与讨论的信托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目前最急迫的事情说是争取到公司债发行的受托人资格。

  中国信托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某种程度上来说,公司债也属于信托的范畴,《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在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时,所阐明的内容实质上就如同“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应履行的职责”。

  更重要的是,在各种可能的选择方案中,以信托公司作为公司债发行的担保财产抵押权受托人是最为合理和合适的选择。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表明,“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

  而“保荐人”和“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的角色不可避免地存在角色和利益上的冲突,也就是说保荐人和受托人的身份存在矛盾。保荐人和发行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益捆绑关系,只有发行成功,保荐人才能够获得经济利益,因此,保荐人某种程度上是发行人的利益同盟者。保荐人兼受托人的选择显然是难以将持有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保荐人是不能同时兼任受托人的,这不利于保护持有人的利益,一旦出现债券不能兑付而担保物变现不足的情形,就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该负责人说,信托公司不但在风险隔离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而且拥有在债券发行方面的管理能力等。

  根据国际惯例,应该在未来的公司债融资中引进信托制度。引入信托制度不但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且可以打破我国现行的单纯依靠银行担保发行公司债融资的模式。

  分业监管受到挑战

  各种迹象显示,信托公司想“抢食”公司债部分业务并非易事。

  作为

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机构,信托公司如果参与公司债发行或者直接作公司债保荐人,将会使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受到挑战。

  “一直以来,我国的债券市场监管处于多头分立的局面:证监会负责监管公司债市场;发改委监管大型国企以及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债;央行分管期限在1年内的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一位信托业分析人士坦陈,公司债的发行既涉及到证券发行的管理,也涉及到信托业务的管理,显然让信托公司参与这一业务,会有悖于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原则。

  “倘若允许信托公司作为担保财产抵押权的受托人或者保荐人参与公司债发行,则应该由证监会与银监会共同监管这个市场。”该人士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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