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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信托欲分羹公司债 证监会左右两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4日 08:40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程志云 北京报道

  就在中国证监会于 6月12日晚 发布了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不到 10天的时间里,一纸来自信托业协会的《修改意见》就递送到了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的案头。

  在该《修改意见》中,信托业协会明确指出,根据国际惯例,应该在未来的公司债融资中引进信托制度。“引入信托制度不但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且可以打破我国现行的单纯依靠银行担保发行公司债融资的模式。”一位信托公司负责人指出。

  但是,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却认为,允许信托公司参与公司债的发行并不容易。“一方面,信托公司很少参与债券承销发行,在此方面经验并不丰富。而更重要的是,如果信托公司也参与公司债发行或者直接作公司债保荐人,那么下一步对公司债发行的监管将成为难题。”他说。

  瑕疵引发信托说辞

  6月17日 ,数十家信托公司高管、信托研究机构与信托法律专家齐聚北京,紧急研讨证监会出台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商议信托公司如何参与公司债业务。

  一位参与讨论的信托公司高层告诉记者,“问题的关键在于该公司债发行讨论稿中存在瑕疵,如果没有信托公司参与,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问题。”

  例如,“办法”第二十四条显示“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

  但实际上,保荐人和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的角色不可避免地存在角色和利益的冲突,保荐人和受托人的身份是存在矛盾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益捆绑关系,由于只有发行成功,保荐人才能够获得经济利益,因此,保荐人某种程度上是发行人的利益同盟者。保荐人兼受托人的选择显然是难以将持有人的利益放在首位的。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从制衡的角度说,保荐人是不能兼任受托人的。”一位业内人士指出。

  一位证券公司人士认为,协会明确该讨论稿的信托原理,其实质意义在于证明信托公司拥有参与公司债发行的资格。

  记者了解到,信托业协会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在各种可能的选择方案中,以信托公司作为公司债发行的担保财产抵押权的受托人是最为合理和合适的选择。

  “目前除了信托公司和在特定业务领域(证券投资信托)中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受托人地位是法定的之外,其它机构受托人的地位并不是法定的。以证券公司或者其它机构作为受托人,其管理的财产是否属于信托财产,信托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存在,都是存在疑问的。”一位法律专家如是解释。

  分羹让证监会两难

  记者了解到,目前,公司债发行已是箭在弦上。除了在法律上做好了准备之外,大约已有 20余家市值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向证监会上报了发行方案,最快 7月份公司债试点就有望正式开闸。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公司债发行初期,发行主体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由证监会主导的公司债券在一段时间之内,发行主体肯定都是上市公司,而且是市场中最好的企业。这无疑将给参与的投行带来巨额利润。”他说。

  如此巨大的蛋糕,尽管信托业协会提出了有利的证据,但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却认为证监会未必会轻易做出让步,允许信托公司作为担保财产抵押权的受托人或者保荐人,分羹公司债发行。

  “一方面,证监会希望把大蛋糕留给其辖下的证券公司。而更重要的是,如果信托公司也参与公司债发行或者直接作公司债保荐人,那么下一步对公司债发行的监管将成为难题。”他说。

  长期以来,我国的债券市场监管处于山头分立的局面。目前在证券市场上挂牌交易的公司债,绝大多数是国家发改委审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企业债券。而中国人民银行控制年限在1年内的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在去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政府首次对企业债和公司债加以区分,发改委将专注监管大型国企以及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债,证监会负责监管公司债市场。

  法律专家认为,目前证监会可能会面临两难的局面。信托公司如果被排除在公司债信托业务之外,而证券公司和其他机构被赋予信托业务经营权,事实上是对现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的重大挑战。而如果允许信托公司作为担保财产抵押权的受托人或者保荐人参与公司债发行,则应该由证监会与

银监会共同监管这个市场。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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