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应鼓励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相互股权投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8日 01:27 证券日报

  北京市律师信托法律事务专员张德荣呼吁——

  鼓励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相互股权投资

  □ 本报记者 秦 炜

  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德荣日前撰文指出,金融机构相互间的控、参股,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相互之间的控股与参股,既是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需要,也符合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其他金融机构对信托公司的控、参股,有利于迅速增强我国现有信托公司的实力,也有利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品种的创新,有关方面应当予以鼓励支持。

  张德荣认为,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投资于金融产品与金融机构的股权,既是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可以从事的业务,同时也有利于加强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并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繁荣我国的金融市场,有利于金融创新与金融

理财产品的不断丰富与完善,另一方面还有利于增强信托公司在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中的话语权。因此,信托公司不仅要注重其固有业务对金融产品与股权的投资,也不能轻视在开展信托业务中对金融产品与金融股权的投资,相关主管部门也应该转变观念,不仅不应对信托公司固有财产投资金融产品与股权人为设限,也不应该对信托公司以信托财产投资金融产品与金融股权横加拒绝。

  信托公司对其他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张德荣说,信托公司对其他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包括信托公司参股其他金融机构和控股其他金融机构两个方面。其中信托公司参股其他金融机构不仅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为信托公司实践中被大量运用。新法规在限制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的实业投资的同时,特别强调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的投资应限定在金融类股权投资等方面。由此可见,

银监会鼓励是信托公司向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或参股其他金融机构的。

  关于信托公司能否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信托公司的资本金实力;二是信托公司能否用信托资金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关于资本金的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发布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对信托公司投资入股金融机构要求:(1)资本充足率为8%;(2)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3)投资来源限于超过8%以上资本金部分,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结余;(4)投资入股的数额,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必须等额核减自身的资本金。可见,信托公司要靠自身的固有财产达到金融控股的目的很难实现。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其他金融机构对信托公司的控参股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可以壮大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同时也可以便于信托公司控股其他金融机构。

  至于信托公司能否以信托资金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问题,新法规在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向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的同时,并未禁止其信托业务也向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同时,上述《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也并未对其严格禁止,只是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金融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外)不得向个人募集股本。因此,根据这一规定,信托公司利用机构信托财产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应当不在此限。

  至于信托公司能否同时以自有财产和以信托财产对一家金融机构投资的问题,现行法律不仅没有明确禁止,反而根据《信托法》关于受托人可以为受益人而不得为惟一受益人的规定,信托公司应该可以以自有财产和信托财产一起对一家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从某种程度上,这样做也有利于增强投资人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度,当然其中也需解决相关利益冲突的问题。

  其他金融机构对信托公司的股权投资

  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对信托公司的股权投资问题,张德荣指出,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包括控、参股信托公司对各方而言均有很现实的意义。

  从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它可以很有效地利用信托公司这一平台运用信托的方式运作其资产的管理,使其发挥资产的效应。而对信托公司而言,其他金融机构的控股、参股,不仅可以增加其资本实力,更有助于信托业务的开展。对改变信托公司现状,壮大信托公司实力大有裨益。为此,主管部门一方面在鼓励信托公司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同时,也应当大力支持并鼓励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

  张德荣认为,这已经成为当前解决信托公司生存与发展中所面临的危机,迅速壮大信托公司实力的最快捷最有效的途径。有关部门和信托公司自身要站在行业和公司生存的高度予以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途径解决这一问题。要知道,信托公司当前市场中面临劣势已自不待言,其作为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开展营业信托的机构这一优势也已被不断蚕蚀。最近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已明确提出保荐人即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而成为受托人开展债券担保财产的营业信托业务,一改以前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中未公开明示为开展营业信托的做法。应该看到,相关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等开展营业信托业务已成大势所趋。信托公司如再不发展壮大,其优势也将变成劣势。

  在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方面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发布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目前,三大政策性银行以及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以及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入股信托公司尚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这也是有关方面需要着手解决的问题了。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