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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转出境外需三年 地下钱庄费用虽高仍活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 11:41 新快报

  -新快报记者 邱彦文

  深读指引

  在刚刚过去的2004年12月,央行出台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宣布允许个人财产包括移民财产对外转移。业内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对于阻止非法财产转移
和资本外流,以及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有重要意义。而同时这一规定的实施,也意味着国家对资本项目严格管制出现突破口,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也首次有章可循。

  广东是国内对外移民的“大户”,每年移民海外人数约占国内总人数的40%,其中7成左右是就业移民(技术移民)和留学移民,而作为与海外亲缘关系最多的广东,境外公民在境内继承遗产的人士也非常普遍,“办法”实施一个多月以来,并未像人们预期的那样广受各方受益人士追捧,“现在是咨询者多办理者少”,省外管局相关人士说。未受追捧的原因若何?

  转出20万元需时三年难解移民燃眉之急

  医科毕业的刘小姐日前移民加拿大,在实施《暂行办法》前,国家对资本项目严格管制,投资移民财产只能汇出收益部分,本金部分不能转移。而作为就业移民出境海外的刘小姐,就只好通过香港的第三方账户转移了部分财产,保证了刚到国外的基本生活,但是比例不菲的手续费用让她十分心痛。

  刘小姐说,她通过第三方账户汇出了20万元,可这20万元的手续费竟高达2%,近5万元人民币,近日她还想再外转一些财产,原来寄望《暂行办法》可以让她省下高额的费用,但是,《暂行办法》规定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时间长达两三年,对于像她这样“一时半会还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移民来说,“太长时间的等待是不敢想象的”。刘小姐满脸无奈:“唯有通过香港的第三方账户再心痛一次了。”

  像刘小姐这样等不及“公章旅行”的例子并不鲜见,王先生也是一位不久前移民加拿大的人士,他是一位技术移民者,在那儿已经购置了房屋,现在他打算置铺,可“购房几乎把原先通过其它渠道外转出去的钱已经花光了”。《暂行办法》出台让他着实欢喜,不过,当了解了具体的办理程序后,王先生又觉得郁闷,“我们是合家移民加拿大,置铺做生意赚钱生活是迫在眉睫的事,而汇出20万元人民币都要两三年,怎么解燃眉之急。”

  记者从省外管局也了解到,申请办理个资外转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需“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即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三年分三次汇出全部财产;而申请金额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管局相关人士表示,这种做法是必要也是必须的,否则难以有效防止非法资金借机外流。

  人民币可能升值持币观望不转出

  《暂行办法》未受青睐的另一个原因是不少投资移民或继承了国内亲人遗产的海外港澳人士,不愿在目前人民币可能升值的情况下将人民币汇出。

  从香港来内地经营广告业务的何先生,一年多以前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了舅父留给他的宅地和房屋,因为没打算居住,何生将宅地和房屋出售了。不过,颇有理财意识的他并未计划趁《暂行办法》实施将售屋款外转香港,“人民币好快就会升的了,忍多阵有钱赚。”何先生笑说。何先生表示,不少国外资金看好人民币升值纷纷流入,现在尽管银行利息不高,但一旦人民币升值,那时再换汇汇出。

  据记者了解,想趁人民币升值捞一笔的人士,并不限于在国内继承遗产的海外人士,一些手里有资本的投资移民也在“持币观望”,不愿将可能升值的人民币轻易转出。阿蒙两年多以前就已经投资移民到新西兰,但他仍以绿卡人士的身份在广东经营贸易,“怎么样都要看看再打算的了,反正政策定了,该出去的资金始终可以出去。”

  地下钱庄流出境外资金达2000亿元

  尽管《暂行办法》为移居海外的人士提供了合法的财产外转途径,但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地下钱庄仍是不少投资移民外转财产的渠道。接受记者访问的江先生说,合法渠道外转财产周期太长,而外汇管理部门对财产合法性的要求又十分严格,许多外转资产在这种前提下继续选择了地下钱庄。

  江先生自己就是一位仍旧在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产的人士,他在惠州、深圳经营着工艺品生产和贸易,同时也热衷着房地产投资,对于在香港炒楼可能带来的高利润觊觎已久,2004年7月他申请到了香港单程证,本来是看中香港在去年开始实施投资移民政策,期望可以借此到香港炒楼,但不料这项政策不接受内地人士申请,只有遗产转移一项可以申请资产转移香港,江先生要圆到香港炒楼的梦,就只有通过地下钱庄了。

  今年元旦他通过地下银行汇出了差不多200万元人民币,“加上原本合法外转的投资收益部分都可以到那儿跟香港人玩炒楼。”江先生说,他的朋友中有不少想进入港澳的资金,由于政策限制,尽管明知通过地下钱庄外转资产违法,并且可能要冒极大的风险,可商机转瞬即逝,这些投资人士不得不冒险赌一赌了。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漏洞

  从有关部门记者也了解到,地下钱庄交易仍旧是资产外转外逃的渠道,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人们有一种担心人民币贬值的心理,想换取美元保值。(而实际上从1994年以来人民币一直保持稳中有升的走势。)另一方面在监管部门堵住了货到付款和信用证项下骗购汇后,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将目光转向了外汇黑市,从而滋长了地下钱庄这一金融毒瘤。

  监管部门在打击地下钱庄的过程中发现,这些地下钱庄都有着良好的“市场信誉”,成为一种职业化的非法买卖据点。他们有着固定的地点、固定的客户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再加上长期经营,使其“市场信誉”不断提升。在这种信任的前提下,不少客户都已不再采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而是通过电话敲定交易数量后,先将资金汇到地下钱庄,交易双方根本不需见面,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专家指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虽然名义上很严,但有不少是程序性的审批或核准,效果不尽理想;虽然对银行结售汇的监管在不断改进,但对通过银行进行的直接外汇收付监管依然存在不少空白。近年来内地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引进的外资每年在400亿美元左右,而内地通过地下钱庄流出境外的资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

  缺乏实施细则难以打击非法财产外逃

  “开正门、堵邪路”是央行发布《暂行办法》的初衷,然而,外管部门一位相关人员表示,该办法缺乏实施细则,执行中存在相当难度。

  某市外管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几天前他曾接待了一位声称为哥哥前来办理房屋变现换汇的人士,可当他审查时发现,这位人士所持的财产证明文件有造假之嫌。“我们这儿是小城市,他哥哥曾是这儿的‘名人’,大家都清楚这个家庭的底细,他哥哥没有这样的房产。”这位外管部门的人士说,他当时就很怀疑,所以拒绝为他办理,事后他了解发现,这位弟弟要送子女出国读书,于是假借哥哥的名义骗汇。“幸好认识当事人的哥哥,要不可能就让他得逞了。”

  省外管局相关人士也向记者表示,《暂行办法》出台虽然首次为个人合法财产的转移提供了合法的通道,但缺乏实施细则,难以有效打击非法财产借机外逃,保障合法个人财产顺利外转。他们总结的结果是:

  其一,对财产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难以确定。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等纸制复印单据易伪造,真实性无法鉴别;对个体私营者来说,个人和公司不分,移民财产可能是多年积蓄(如公司盈利),他的证明文件如果是本公司出具的话,实际上是自己给自己开证明,金额大小没有约束,对外汇局来说,这种证明没有任何实际效力。

  其二,对以前年度出境移民是否可以申请财产汇出未作明确说明。《暂行办法》仅规定“移民可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但对于2004年12月1日前取得移民身份的居民是否可以申请资产外移未作出明确规定。

  其三,“问题财产”难以界定。根据《暂行办法》,对“司法、检察等部门依法限制的”、“涉及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不予受理,但是从审核的角度看,哪些财产被定位“问题财产”,外管局事先并不知情,难以确定申请人财产是不是“问题财产”。

  其四,未规定分步汇出期间收益的处理。按照规定,移民必须一次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2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汇出。对分步汇出期间产生的收益,移民无法再次申请汇出,这部分收益如何处理,文件没有明确规定。

  外管局有关人士建议,尽快制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提高可操作性;另外加强与公安、检察、房管等部门的协调,减轻外管局的审核压力;对审核时尚不属于“问题财产”已转移到境外,经过一段时间后被司法机关定性为“问题财产”的追缴,应建立平衡制约机制,将国家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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