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取消遗产税不具普遍参照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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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07:59 新京报 | |||||||||
内地学者表示,条件成熟后遗产税会在中国内地实行 本报讯(记者陈光)香港立法会2日通过《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2006年2月11日,香港将正式取消遗产税。对此,内地有学者表示,香港取消遗产税并不具有普遍参照意义,对于内地愈发严重的贫富差距扩大现象,采用征收遗产税的办法,将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2日在立法会上表示,特区政府建议取消遗产税,除了要消除因为征收和执行该税项所引致的不公平和障碍外,另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取消遗产税,进一步促进香港成为重要的资产管理中心。 马时亨表示,取消遗产税可增加香港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令更多本地及外地投资者在香港持有资产。这将吸引更多公司和专才来港,带动更多资产管理业务在香港发展,使香港成为更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 作为内地一直呼吁建立遗产税制度的王明高博士昨日向记者表示,香港取消遗产税对于内地来说,并不具有普遍参照意义,目前国内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标准。在法制社会条件下,不能再用“杀富济贫”的办法来减少社会差距,因此有必要采用税收杠杆来调节收入分配。他认为,在条件成熟后遗产税一定会在内地实行。 王明高表示,香港取消遗产税基于对地方投资环境的考虑,符合其发展状况,但并不能证明遗产税没有存在的必要,目前在国际上有100多个国家普遍实行遗产税制度,美国遗产税制度几经取消后来又多次建立,目前仍在征收,遗产税制度也得到了不少美国富裕阶层的拥护。 国务院研究室宏观司副司长丛明向记者表示,十一届五中全会并没有提出遗产税方面的问题,因此在近期内遗产税不会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但是长远来看,征收遗产税有助于调节贫富差距,以内地目前的状况来看是有必要的。香港地区居民收入高,并且比较均衡,取消遗产税有其合理性。 丛明表示,内地税制改革将逐步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建立物业税的时间表都排在前面,建立遗产税尚有待税收条件的完善。 = 《新京报》服务热线:010-63190000 、010-9609633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