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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拖欠货款将被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07:32 新京报

  商务部发布《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意见稿

  本报讯(记者李武)为避免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商务部正在酝酿出台相关法规,对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行为进行规范。记者从商务部获悉,由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负责制定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有望在近期公布实施。

  零售商不得收取店庆费

  在《办法》意见稿中,商务部特别对10类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取的费用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合同没有约定的费用;向已明确表示不参加促销活动的供应商收取的有关促销服务费;强行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为弥补自身由于市场风险、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商品积压变质、丢失缺损等损失收取的费用;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的费用等。

  零售商拖欠货款需交滞纳金

  此外,《办法》意见稿还规定,对供应商所供日配商品,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10日内支付货款;对快速消费品,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零售商由于自身原因迟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应商支付滞纳金。

  双汇北京分公司分管超市渠道的经理谷振伟向记者表示,国家出台《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太及时了。他说,在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供应商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供应商拖欠货款的事屡见不鲜。但在他看来,《办法》出台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国家不让收的一些费用,零售商会改变名目再向供应商收取。

  据悉,《办法》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11月10日。从2006年起,商务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范围的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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