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改将给市场带来新利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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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 08:13 经济参考报 | |||||||||
两大证券交易所对《证券法》修改作出表态 备受关注的《证券法》修改工作终于有了结果,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证券法修订草案,两大证券交易所都在第一时间对证券法修改发表看法。深交所总经理张育军认为,新《证券法》的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目前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于资本市场发展的状况,将为市场带来积极的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耿亮也表示,《证券法》的修改
张育军指出,新《公司法》、《证券法》的出台是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完善市场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他说,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础性法律,新《公司法》、《证券法》吸收了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和成果,本着市场化原则对有关公司设立、股份转让、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制度等内容作了全面修改,放宽了制约市场发展与创新的许多限制性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完善了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了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健全了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机制,更加注重对市场风险的防范和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发展与规范的统一、阶段性和前瞻性的统一、立足本国国情与借鉴海外经验的统一。 此外,新《公司法》、《证券法》明确了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的地位,赋予了交易所上市审核权,并对交易所性质、定位、职责等作了新的规定,这将大大强化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给交易所的业务运作、职能转变及未来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张育军表示,今后一个时期,深交所将把学习、宣传和贯彻“两法”作为中心工作之一。在对现行业务规则体系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以“两法”有关发行、上市、交易制度的修订内容为依据,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规则或实施细则,对现行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废止已经过时或与“两法”相抵触的规则,完善以上市、交易、会员三大规则为核心的业务规则体系。并以贯彻“两法”为契机,做好股权分置改革、中小企业板建设等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耿亮则表示,修改后的《证券法》是在全面总结以往市场发展、规范、监管经验教训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既有较好的适用性,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总体上是一部坚持市场化的立法理念、与时俱进的法律。” 耿亮认为,市场化的立法价值取向的核心是放松市场管制、发挥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市场创新和发展。耿亮分析说,从本次修改内容看,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监管等环节的制度设计,都不同程度地贯彻了市场化的立法价值取向。例如,减少证券发行、交易环节的限制,发挥市场主体自我决定机制的作用,增强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职能,为证券衍生品种、混业经营、合规资金入市预留法律空间等。 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直接核准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明确交易所在法定的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条件之外可增设具体条件;赋予证券交易所及时制止特定证券账户异常交易的权限等。“证券交易所地位的明确和职能的进一步落实,将有助于提升其自我约束、自律管理和市场创新的能力,为交易所核心竞争力的增强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耿亮如此表示。 作者:张汉青 (来源:经济参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