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出台文件规范券商信息披露
本报讯(记者赵侠)证券业协会25日发布《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首次对规范类券商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了规范,相关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指引》规范的对象为12家创新试点券商以及刚刚通过审批的7家规范类券商。
据记者了解,监管层要求规范类券商今年年底开始实施信息披露制度,2007年底之前,券商开始全面实施披露制度。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在通过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评审后应当对外披露公司概况、高管人员及董事、前十大股东、财务信息、创新动态、年度报告和公司章程等信息,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依照《指引》,证券公司可于每年7月20日前披露当年的中期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净资本计算表等。若发生遭受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等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指引》明确,如发生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金和注册地址变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高管、独立董事发生变动或受到重大处罚;遭受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提供担保等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20%;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证券公司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若发现未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报送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记入证券业诚信信息系统或报请证监会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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