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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受托模式有不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 19:34 扬子晚报

  从法律地位上看,法人受托模式是指以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企业年金理事会是指在发起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内部设立,依托年金计划存在,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从风险与赔偿上看,在处理企业年金基金事务对第三人负有债务时,如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务时,理事之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某一理事过错行为导致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其他理事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理事会理事不得以任何形
式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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