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机动车零部件将被强制认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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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 00:48 新京报 | |||||||||
未获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本报讯(记者李武)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近日联合发布2005年第137号公告,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记者昨天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获悉,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
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介绍,此次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为机动车灯具产品;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志、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 = 《新京报》服务热线:010-63190000 、010-9609633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