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理财 > 投资理财 > 正文
 

部分机动车零部件将被强制认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 00:48 新京报

  未获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本报讯(记者李武)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近日联合发布2005年第137号公告,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记者昨天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获悉,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
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介绍,此次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机动车零部件产品为机动车灯具产品;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志、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

  = 《新京报》服务热线:010-63190000 、010-96096333 =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