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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正在制定管理层股权激励办法”(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00:18 新京报
  国资委产权局局长郭建新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完成股改后将可采取股权激励措施
“国资委正在制定管理层股权激励办法”(图)
  郭建新表示国资委关于股改的配套措施已基本完善。本报记者 韩萌 摄

  本报讯(记者吴敏)“国企管理层股权激励相关办法将适时推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局局长郭建新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资委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配套措施都已公布,目前正在制定国企管理层股权激励办法,并将适时推出。郭建新同时透露,证券监管部门也在制定股权激励方面的规范。

  郭建新在昨日就股权分置改革问题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
表示,9月9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业界所称的“246”文件)发布之后,国资委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配套措施已基本完善。同时郭建新指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只有在完成股改以后,才可以考虑采取股权激励措施。

  在前两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中信证券、中化国际等部分上市公司将股权激励措施与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捆绑投票,这种做法在股改过程中一度被叫停。

  此前轴研科技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披露了管理层股权激励措施,但第二天即公告删除该部分。对此,郭建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此类举措与五部委共同颁布的指导意见不符,因此上市公司应作修改。另外,郭建新透露证券监管部门同样在制定股权激励方面的规范。

  郭建新还表示国资委鼓励上市公司在股改过程中采取创新,把公司即期利益和长远发展,以及流通股东利益结合起来的措施都将得到鼓励。

  东莞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李大霄认为,国资委关于股权激励的规范一旦出台,可能是一个股权激励放闸的信号,更大面积的股权激励措施将有规可依,这也将加大国有控股企业股改的动力,推动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进行。

  另据郭建新透露,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都在积极、认真准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中一些公司的方案已基本成熟,正在报送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为简化审核程序,加快改革进程,根据市场监管机构新的规则和操作方法,国资委日前还对审核程序做了相应调整,明确如果未对公告的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资监管机构不再进行审核。

  答记者问

  考核国企将引入市值标准

  国资委总结前一阶段国企股改并答记者问

  到9月9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为止,国资委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配套文件已发布完毕。昨日,国资委产权局局长郭建新对前一阶段国资委在股改中的工作做阶段总结并回答了媒体的提问。

  对价水平应由市场确定

  记者:市场一般认为国资委在股改过程中对价水平偏低,国资委怎样看这个问题?

  郭建新:关于对价水平,现在尚没有权威部门说对价水平应该是多少。这个过程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或者说博弈的结果,我们认为,只要通过市场博弈达成的结果就算合适。现有40家股改国企对价水平高低不一,无法评论哪一种对价水平算标准。

  记者:现在有一种说法说支付对价意味着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怎样看这个问题?

  郭建新: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对价方式平衡彼此利益是一种有益尝试,国资委支持这种有益尝试。

  国有控股公司考核将引入市值标准

  记者:国资委考核指标中将引入市值标准,那么市值标准的比例具体是多少?

  郭建新: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主要考核标准还是会计标准。以后的考核标准中将逐步引入市值标准,但现在还在摸索之中。

  另外,在引入市值考核标准之后,上市公司如韶钢松山类似的“破净”与否在考核指标中并不明显。

  国资委鼓励方案创新

  记者:在已推出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有4家大中型国企采取了送股加权证的办法,这是不是表明国资委在以后30余家可发权证的国企股改中,都倾向于采取权证一类的措施?

  郭建新:国资委对对价措施并没有具体的标准。国资委鼓励上市公司创新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采取创新,是为了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具体的方案由各个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决定。股改过程中应把上市公司即期利益、长远利益和流通股股东结合起来。

  记者:武钢等企业推出的送股和权证组合是不是将原本简单的对价支付变得越来越复杂了?

  郭建新:股改方案最终由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以及流通股东协商确定。上市公司是各类股东共同的利益基础。事实证明,流通股股东对于权证有更深的认识。武钢推出的“送股+认沽权证+认购权证+分红”承诺的方案确实有些复杂,但从推出之后的情形来看,市场基本是理解的。

  本报记者 吴敏 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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