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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股改法律关系将达共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 00:32 新京报

  据悉证监会已同港交所多次接触

  本报讯(记者瞿文超杨振华)昨日,A+H股公司广州药业副总经理兼董秘何舒华透露,该公司香港地区的H股股东日前向其提出,要在股改过程中最低限度保持表决权,否则的话,他们可能会对该公司提出集体诉讼。

  “据我们了解,证监会已同香港联交所进行了多次接触,虽然没有正式的文件出来,但是相信双方对目前公司股改可能引发的H股股东法律诉讼的问题已达成了共识。”昨日何舒华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金法学院副教授郭锋表示这涉及到一个“类别股”的问题,在香港公司法中对两个以上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设置了“类别股”,对涉及类别股权益的事项应由“类别股东大会”议决。

  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公司法中未有规定,但H股股东依然有规定可循。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的(1993)92号《赴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专设第六章“不同类别股东权利的变更”指出香港发行H股、B股的上市公司中,同时存在的A股与H股或B股,即为类别股,并规定了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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